杭州萧山,潘先生在饭店请朋友吃饭,花费6777元点了13道菜,结账时,服务员却告诉潘先生一共消费7800元。潘先生感觉价格实在太贵,但还是先把钱付上,谁料服务员打出的单子,却让潘先生大吃一惊,有很多道菜根本就没有上。这天,潘先生邀请8位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他特意嘱咐大家,一定要吃好喝好,玩得尽兴。 见潘先生如此慷慨,朋友们索性就不拘于礼节,前后点了乳猪拼盘、鱼香焗龙虾、雪蛤烩鱼翅等一共13道名菜,外加6瓶红酒,共计花费6777元。 席间,潘先生与朋友们吃得红光满面,嘴角留油,还不忘盛赞饭店的厨艺一番。大约2个小时后,众人酒足饭饱,潘先生先行一步到饭店收银台结账。 当潘先生准备支付6777元时,收银员却告诉他这桌饭一共消费7800元。听到这话,潘先生一愣,心想可能是朋友点的酒太贵,就没太在意,直接支付现金结账。 收银员随后打印出消费清单,潘先生拿过来一看,顿时大吃一惊,自己这桌只点了13道菜,而清单上却显示19道菜,这多出来的6道菜根本就没有上。 另外,有2瓶人头马XO的洋酒,自己和朋友根本就没有点,潘先生认为是收银员存在工作失误,希望对方立刻纠正,重新核对一下账单。然而,收银员却态度强硬,说多出来的6道菜以及洋酒就是潘先生和朋友点的,他们没有过错。潘先生让对方去看看餐桌上的菜盘,就一清二楚,可收银员就是不肯,并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请朋友吃饭图得是开心,怎能吃饭后不认账? 收银员的态度,让潘先生又气又恼,他不是一个爱计较的人,自己明明才消费6777元,饭店却要收取7800元,这多出来的1000元用的不明不白,让人实在无法接受,于是报警求助。警察对潘先生及其朋友的用餐做了调查,经过核实,一行人的确点了13道菜和6瓶红酒,包括饭店内的监控,没有任何迹象表示潘先生多点了6道菜,以及外加2瓶XO的洋酒。在警察的要求下,收银员重新打印出一张消费清单,这一次显示的是6777元,对于为何会出现1023元差额,饭店老板赶紧出面解释,因为潘先生邻桌的客人在用餐期间加菜时,服务员误以为他们与潘先生是一起的,所以就把账单计在潘先生身上。这样的解释,潘先生不认可,他认为饭店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作出经济赔偿。 欺诈行为有以下三个特点:(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沉默,但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因此而陷于错误;(3)受欺诈一方进行法律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欺诈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而从民事角度而言,因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饭店老板表示愿意退回潘先生1023元的差额,并赔偿3倍差价损失,但是应按照6777元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潘先生不同意,他认为这起事件的责任在于饭店,是对方故意为之,欺诈消费者的情节恶劣之极,如果不是警察介入,估计对方不会打印出真实的消费清单。因此,潘先生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愿意做出妥协,要求饭店按照7800元做出3倍赔偿,但遭到拒绝。 那么,潘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首先,饭店方面将别的客人消费账单算在潘先生身上,让其买单,显然是不合理行为,出现1023元的差额,构成严重过错。但是,对于潘先生提出的诉求,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饭店方面存在故意。反之,饭店方面如果不愿意按照7800元的3倍赔偿,也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没有故意。《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潘先生手里有饭店打印出的消费清单,上面清晰显示自己被收取7800元。而饭店老板却一直辩解说这是服务员的过错,必须按照6777元赔偿。由于饭店方面不能举证自身没有过错,因此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后,还是在警察的劝解下,饭店老板才极不情愿的做出妥协,返还潘先生7800元,另外再做出3倍赔偿,共计31200元。潘先生的索赔诉求有法可依,饭店多收取的餐饮费用,即使不是欺诈,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是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商家的欺诈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有些明目张胆,有些则暗度陈仓,让人不易察觉。这起事件提醒大家:外出就餐时,一定要和饭店索要消费明细,最起码要知道自己吃了什么,不要随意被店家忽悠,一旦发生纠纷,也能随时拿得出证据。对于潘先生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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