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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zjp67 2023-05-25 发布于福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三级认定小组

1、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

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全面领导全校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职能分工:

组长负责监督,统筹,人员安排等;三个副组长具体负责对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查、管理,档案组建等工作;所有成员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2、年级评审小组

组长:各级部主任

成员:各级部级副主任、各班主任主要

职能:级部主任负责对本年级困难学生的评审、名额分配及上报。

3、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班主任

成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不少于10%

主要职能:班主任负责本班困难生的评议及推荐工作。三级认定小组成立后,由学校资助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级部具体负责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

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120%-16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2、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80%-12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2、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低于8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求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地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申请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爱。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困难学生

1、拥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穿奇装异服,注重化妆、佩戴首饰的。

3、有吃零食、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在校有早恋、打架等严重违纪现象的。

6、不热爱学习,上课睡觉、不按时完成作业的。

7、不孝敬父母或不尊重老师的。

8、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核定一次,一般于学年开学初,布置认定工作。

2、班级评议小组发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主任录入档案。

3、年级认定小组审核班级上报的贫困生材料,组织入户调查,汇总入户调查材料后,导入入户调查材料和调查照片。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校资助管理小组认真审核各年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如师生无异议,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名单,并建立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困难学生。

六、资金发放及管理

学校必须在收到资助专款一周内将资金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办理、收存好相关发放手续;资金发放凭证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班主任、资助干部签字证明。

1、学生资助专款实行资助干部审核、校长审批、财务收支、单设科目管理。

2、资助干部会同财务人员按照申报的人数和标准核准资助专款到帐金额,逐班制定资金发放花名册。

3、学校必须在收到资助专款一周内将资金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办理、收存好相关发放手续,或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注入食堂财务为学生办伙食。

4、资金发放凭证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班主任、资助干部签字证明。

5、资金签领凭证原件入财务档案、复印件入资助工作档案。

6、资助资金因故若有结余,经办人员要随时报告上级部门,说明结余原因,请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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