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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适用的三个层次及具体适用问题

 隐遁B 2023-05-25 发布于广东

    一、《立法法》之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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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共六章。

    第五章是“适用与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是什么意思?

    当然是对立法的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属于法。

    就审查它们。

    再重复一遍,对立法进行审查。

    “适用与备案审查”,作为第五章的题目,放在一起,

    我们就很容易理解,这里的“适用”,是立法适用。

    和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适用、执法适用

    此“适用”,非彼“适用”。

    立法适用,

    司法适用,

    执法适用,

    用的都是同一个词“适用”,

    但是含义和层次不相同。

    立法的“适用”原则,不能照搬到司法、执法适用中。

    同样道理,司法、执法的“适用”原则,也不可以照搬到立法适用中。

    二、另外两个层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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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解释,针对两类问题:

    一是“一些法律问题”

    二是“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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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的法律解释,和《立法法》的法律解释,

    一脉相承。

    没有改变。

    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法律地位,

    《立法法》没有明确。

    但是,

    国务院部门规章,属于《立法法》中的法,

    是有法律地位的。

    司法解释,《立法法》没有给予法的地位。

    换一个角度看,

    具体如何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本质上属于法律的适用。

    三、举例: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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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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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

    1、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就是统一适用法律问题。

    2、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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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自身,在规定立法适用时,

    也有模糊不清的地方。

    也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定位准确立法适用、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之间的界限。

    司法解释,定位不清楚,

    没有准确定位在司法适用上,

    把自己当成了裁判依据。

    3、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

    权力都有自己的作用领域。

    县官不如现管。

    不同领域的权力,不可以相互替代。也替代不了。

    立法权有最高权威,

    并不代表立法权可以替代司法权、执法权。

    司法权力扩张,

    也不能说司法权可以成为立法权。

    4、《立法法》中,对行政机关让渡了立法权。

    把规章确定为法。

    实质上,限制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

    行政权已经演化为法,

    司法机关只能保障这个法的实施。

    5、《立法法》没有向司法权让渡立法权。

    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立法权弱化时,

    强势司法权,可能越界。

    甚至进入立法领域,利用自己的强势司法权,宣布司法解释为法律。

    6、法律的适用分层次,也很复杂,绝对不可能使用几条原则就可以处理。

    比如,最高法院的慎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

    认真看看这个文件,

    应该知道法律适用有多么复杂,不能简单化处理。

    7、法律适用是讲究权力和资格的。

    不能道听途说几个法律谣言,

    就自以为懂得法律适用。

    作为个人,没有资格和权力判断法律适用。

    当个人作为权力的代表,

    要认清楚自己所代表权力的资格和权力边界。

    无权、越权、没有资格,等等

    都不能去适用法律。

    8、法律的本质是权力。

    法律课本是谣言。

    谣言干涉权力,

    可能蛊惑于一时,

    但终将败露。

    五、结论

    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在法律适用上,居于很高的法律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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