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耕田,向邻居老李借牛,借用半年。在老张借用期间,生了一头小牛仔,老张还牛的时候,就想,这小牛仔,是还是不还给老李呢? 从法律上讲,小牛仔就是牛的孳息。什么是孳息?民法典对孳息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这是民法典对孳息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相对与原物而言,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如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养植物的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与原物是相互独立的物,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它们是不同的所有权客体。从归属上讲,孳息物在脱离原物之前,只能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所有,这是确定孳息归属权的最一般原则。 1、 所有权人取得孳息是一般原则; 2、 用益物权取得孳息要优于所有权人;如土地承包人,土地的出产物就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孳息应归于该承包人(即用益物权人)。但是,占用人占用他人之物的目的,明显不是为了取得孳息物时,则占用期间原物所产生的孳息,仍然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3、 如果双方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定孳息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如房屋出租的租金、股权取得的股息等,就是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对价,体现的是用益法律关系,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需要注意的: 1、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 3、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由此看来,老张虽然是牛的用益权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饲养牛,而是为了用牛耕地,因此,小牛仔应该归原物的主人老李所有。 |
|
来自: 隐遁B > 《民法典学习(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