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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法苑泛舟 2023-05-25 发布于重庆

一、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事立法、司法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在民法制度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民法典》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六项:

(一)平等原则

1.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力能力相互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两重含义:①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例如,国家侵害了私人的财产,与私人侵害了国家的财产,在民法上的后果相同;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平等,例如,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私人之间从事交易,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2.平等原则的违反

(1)特权与歧视。例如,某商场向社会公告: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有权购买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

(2)出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需要的区别对待,不构成“特权”“歧视”,不违反平等原则,如老年人乘车优待证。

(二)自愿原则

1.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需出于自愿,且需依法接受自己选择之结果。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

2.自愿原则的违反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作出与内心意愿不相符的意思表示。

(2)“巨婴”心理,敢做不敢当。例如,购房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即解除合同。购房人的主张即违反自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是就“意思表示”而言的,因此,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由于“未同意”的一方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故此时并不违反自愿原则。例如,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的行为,并不违反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结果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应当均衡。一般情况下,符合自愿原则的民事交易,即符合公平原则。例如,顾客在豪华餐厅就餐,以1000元的价格点了一盘咸萝卜。该交易系双方自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2.公平原则的违反

在一方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失衡的交易,违反公平原则。例如,承运人在春运期间,以坐票的价格出售站票,乘客为了回家过年,别无选择,只得购买。

(四)诚信原则

1.含义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本着遵约守信、与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因诚信原则是针对当事人的心态而言的,适用范围广泛,故其亦被称为“帝王原则”“一般条款”。

2.诚信原则的违反

(1)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未向对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一方恶意加害对方,即损人不利己。

(五)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1.含义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对于民事活动内容的道德要求,表明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不仅需向法律负责,而且需向道德负责。

2.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1)违反公共秩序。例如,法官甲接受作为律师的朋友乙的馈赠。

(2)违反善良风俗。例如,代孕合同、对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合同、不得生育或必须生育的约定等。

(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针,不得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民事利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具有民法上的约束力。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辨析

辨析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有二:①辨析该种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②辨析该种关系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问题,即判断“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辨析,需要判断的要素有二:

(1)这种关系应当具备法律意义,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是民法上的约束力。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该约束力是在民法之外的关系,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问题,即判断“这种关系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要点在于:

(1)厘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即搞清楚“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情”;

(2)根据所厘清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在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剥离其他无关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包括三种类型: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也就是“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三类民事主体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有二:

(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在个别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情况下,担保物权的客体即为民事权利,而非物。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演员对演艺公司所承担的不得参加非由演艺公司安排之演出的义务。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商标”(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等。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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