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作为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制约大数据发展最大的短板之一就是:数据治理体系远未形成,如数据资产地位的确立尚未达成共识,数据的确权、流通和管控面临多重挑战;数据壁垒广泛存在,阻碍了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法律法规发展滞后,导致大数据应用存在安全与隐私风险;等等。 一、评估申报要求 1、基本要求 (1)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2)从事大数据领域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件工具类产品开发或数据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等信息技术服务,并以此为重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 (3)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产品和服务要求 (1)企业主营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 (2)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 ——提供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件工具类产品; ——提供数据采集与管理; ——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 ——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 ——提供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服务; ——提供大数据融合服务; ——提供其它大数据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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