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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对商家擅自向个人发短信的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

 米走6696 2023-05-27 发布于甘肃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不受理案件反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不作为以及懒政问题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解释,对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法定时限内给与申请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工单为:1130110002022100680492638,受理单位为被申请人。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归被申请人处理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都能明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具有处理权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0年10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该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的规定,通过不法渠道窃取本人信息发送商业短信,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九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请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与该企业处罚,查明如何窃取本人信息,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上传证据短信截图显示为106902694****发送:【马上消费金融】优逸花预审通过,点击u.msxf.com/Hx9WPAxd申请额度,以终审为准,年化利率(单利)7.2-24%退订回T;显示时间为8月7日周日10:39。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看,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日被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022年9月21日变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科瀛智创谷内,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拨打该公司预留电话机主已更换。2022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新园街32号科瀛智创谷,该地址为格子间式的办公场所,所在地为一间多公司共用的房间。在该工位A03未能找到该公司工作人员,预留电话无人接听。经向该公司相邻工位“中关村.鹿泉协同创新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该地址该工位长时间无工作人员办公,该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实地核查记录表签字记录。

2022年10月9日9时49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办公电话8222****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所反映的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地址未能找到该公司工作人员,预留电话机主已更换,提供短信截图内容中仅显示电信网码号、业务办理内容和网址连接,是否能提供事发地址和消费证据。申请人称:与被诉方不存在消费关联,该公司是通过不法渠道窃取本人信息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其所反映的“不法渠道窃取本人信息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建议其向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二、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办公电话8222****对申请人回复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反映情况不属于我局职责的理由,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因短信内容中涉及电信网码号、疑似金融业务办理内容和网址连接,本着保护投诉人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依法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单编号为1130110002022100680492638。称该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不法渠道窃取本人信息发送商业短信,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九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有管辖权,请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与该企业处罚,查明如何窃取本人信息,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个人信息并非被投诉人石家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基于消费关系获得。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受理原因为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的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单位反映维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相对于被投诉人,申请人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故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申请,并经过法定核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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