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大家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双方如果都是公司,有多情况下,公司会派人去下面旁听。 结果有意思的来了,一般在法庭上通常是公司的法务加律师。很多时候,有些具体细节会不清楚。 笔者开庭的时候很多次就遇到,开庭的好好的,突然旁听席就有人对着法官“法官,我的xx 公司项目负责人,这个具体细节我很清楚,我来说一遍啊,xxxx” 遇到这种情况,笔者亲历的诉讼中,有些法官为了查明事实,有些会让他说。 如果是我方,作为律师,可以和法官建议,具体细节可以让这位xx项目负责人说下,他对细节更加了解,跟有利于查明事实情况。 但是如果是对方公司在旁听席想补充一些细节? 中国有句名言,凡事敌人想要的都要反对! 这个时候,请马上举手报告法官。(下面的话好好记住了) “根据《法庭规则》17条的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放心你这么一说,法官一定不会让下面的旁听人员再说一句话) 根据《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 02 相信大家在庭审时候,遇到过很多次“证据突袭”, 但是这种情况是非常讨厌的一种手段。 在面对证据突袭时,笔者有时还会要求法院给与相应的质证期以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期限,一般法庭都是允许的。 但是恶心的在于,如果当庭对方申请新的证人,并且对法官说,我有个证人,他就在门口,马上就可以进来。 (证据突袭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采纳,你跟法官讲突然来了证人,这明显是证据突袭,你跟法官讲法理是没有的,直接对法官讲法条) 再来那句中国老话 凡事敌人支持的,我们一律反对。(我编的) 此时立刻,举手对法官说 “对方开庭提出证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解释117条,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过法院准许证人才能出庭作证,我方代理人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你这么一说,法官也不好轻易让证人作证,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吧)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以上源于笔者听最高院大法官讲课的新的体会。未完待续 “一个律师在实体程序中是很难的,比如想把赔偿数额从100万提升至200万,但是实体程序中,法官只要叙述 “本院综合a b c d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xxxx。那么律师在实体程序中,一点机会也没有,善于诉讼程序的律师才是真正厉害的律师。” -----前最高院大法官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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