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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应由物证类鉴定意见证明的事项与内容

 河洛娃 2023-05-28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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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在食品安全犯罪中有着极其重要的证据地位,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研究,针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最常涉及的三个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物证类鉴定意见在上述三个罪名中各自应当证明什么事项,发表一些个人意见,以供参考:

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1)成分定性鉴定:即对涉案食品的构成成分、理化指标等进行鉴定,以确定涉案食品是否存在掺假、掺假,或者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及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的情况;

(2)定量鉴定:即针对疑似掺杂、掺假的涉案食品进行定量鉴定,以确定掺杂掺假成分的具体含量标准;

(3)生产、销售场地及相关周边涉案物品的鉴定,包括在涉案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包装、容器、洗涤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工具、场地等,以确定涉案食品的污染源或造成其质量低劣的原因。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本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从以下四个方向进行鉴定:

(1)对涉案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可能导致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的物质的定性鉴定和定量鉴定;

(2)对于疑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及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的定性鉴定;

(3)对疑似是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定性鉴定;

(4)对涉案的婴幼儿食品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婴幼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的定性鉴定和定量鉴定。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对于涉案食品中是否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性鉴定和定量鉴定;

(2)对于涉案食品中是否添加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以及对这种物质是否有毒有害的定性鉴定和其在涉案食品中含量的定量鉴定;

(3)对于涉案食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为食品原料本底带入进行的定性鉴定及定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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