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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参与赌博人员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存在与赌博时间、地点及赌博规则一致的转账流水

 见喜图书馆 2023-05-29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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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行申5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住长治市潞州区。

再审申请人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行终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

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针对赌博事实,张某、王静、李冰峰以及王子文、梁文兰的询问笔录中针对赌博规则均进行了详细描述,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等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质,并非单纯的以娱乐为目的。针对赌资的认定,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有赌博行为且每注赌资达到20元以上即可,是否最终查获赌资并非处罚的前提条件。如果均按二审法院的思路,未查获赌资,便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赌博,结合现代社会支付方式的变更(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将导致行政机关很难现场查获赌资,若仅以现场未查获赌资,无法证明赌资数额,便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赌博行为,明显是对赌博行为的放纵,必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再审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被申请人的供述、查获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的。再审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家属,告知其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四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在现场没有查获并收缴赌资,不符合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情形;张某等人约定的麻将规则为“谁放炮谁给胡牌的出十元,自摸胡牌后每人给胡牌的出二十元”,亦不构成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的情形。

故案涉麻将活动在目前的查证条件下只能认定为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而无法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违法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正确。

关于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提出现代社会支付方式的变更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将导致很难现场查获赌资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如发现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存在与赌博时间、地点及赌博规则一致的转账流水,则该转账流水当然应认定为现场查获的赌资,而本案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并未提供张某等人的微信或支付宝有与麻将时间、规则一致的转账流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本案赌资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治市公安局太行西路派出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彦斌

审判员:姚利屏

审判员:庞永平

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勇虎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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