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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管控建议

 莉莉 安 2023-05-29 发布于福建

第二部分  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的管控建议

一、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适格性方面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是否适格关系到质权是否设立、是否落空等根本性问题:

1.金钱债权: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2.具有可转让性: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付款请求权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质押。

3.主体适格: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主体原则上不适合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4.权利瑕疵排除: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前,应当确认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司法冻结、已被质押、转让、保理等情况。

二、基础交易真实性、特定化方面

《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禁反言”原则规定,如果次债务人确认了应收账款真实性,应当向质权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实践中,次债务人如果主张书面确认的印章是私刻的,法院还是要审查质权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此外,如果次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质权人负有应收账款具有真实性的举证证明义务。应收账款质押在司法实务中被支持、能够实际发挥增信效用,需要具有真实性、特定化等特点。

1.基础合同及相关凭证:需要核实基础合同签署、审批及备案(如需)情况,以及主合同期限内续签的相关合同。同时,需要交叉核实银行付款流水单、发票、交付单据,也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等的一致性、合理性、有效性。

核实基础合同时,还要重点审核基本条款是否完备,特别关注主体、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基础条款不完备,形式简单,需要关注。如果基础交易合同中有先款后货约定、有限制转让、质押约定的,则不适合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对于基础交易合同效力需要有权方进一步审批或备案的,待完成后方可接受相关应收账款质押。

2.资质方面:需要核实出质人、次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质,是否与质押应收账款金额、基础交易合同、标的等相匹配。

3.交易背景方面:核实出质人、次债务人经营规模是否与质押应收账款金额、基础交易合同相匹配;核实次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否存在过业务往来合作关系,是否有履约记录,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如果没有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建议提高警惕,避免出现私刻公章,虚构基础交易的情形。

4.次债务人的确认函件:应当发函通知次债务人并取得相应回执,至少应当发函向次债务人确认。次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如次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质权人的优先受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应收账款账号专用化、特定化:应收账款质押账号应当专用化、特定化,不宜和其他资金往来混同,否则存在因无法举证质押标的与法院扣划款项的同一性,而被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风险,最终导致质押款项被其他债权人扣划的情况。(2020)苏13民终4524号案例中,质押标的是电费,但电费回款账号中既有电费收入,又有其他运营资金,法院认为质权人质押的仅为电费,而目前法院扣划的账号中有电费也有其他资金,质权人无法举证质押与法院扣划款项的同一性,未支持质权人请求,法院将款项扣划支付了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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