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及《XX医院处方点评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1、本规范所称处方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 2、在我院从事互联网处方审核活动的,适用本规范。 3、医务科、药剂科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的线上药学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 4、医务科、药剂科负责我院互联网诊疗处方审核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章 互联网处方审核准入 5、处方审核人员准入: 医院药剂科成立处方审核工作小组,处方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3年以上调剂相关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经医务科、药剂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线上处方审核工作。 6、处方审核流程: 使用的处方审核系统是将“合理用药知识库”与“用药合理性审核引擎”嵌入到医生工作站与药师工作站中,进行实时、快速的事前审核,对问题处方进行拦截,并给予医生及审方药师信息警示,具体的处方审核流程如下: (1)医生开具的处方保存提交后,经前置审方系统审查没有任何问题的会直接通过; (2)如审核未通过则进行药师审核,有以下三种情况: 1)药师同意该处方,直接通过; 2)医生认可医生有该种用法的理由,需双签通过; 3)有禁忌症或者可出现较严重的后果,不予通过,医生需重新修改处方; 7、审方药师的权限为: 医疗机构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的审核权限为西药和中成药处方,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的审核权限为中草药、中成药处方。 8、处方审核人员退出机制: 处方审核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暂停线上处方审核资质一年,经相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恢复其资质。 (1)年度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审核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反我院相关制度或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者;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 9、审核药师是互联网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0、互联网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或处方对外流转;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或处方对外流转。 11、 采取电脑审核+人工审核:审方药师对电脑筛选的警示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对未审核的部分辅以人工审核。审核通过的处方,进入调剂流程或处方对外流转。审核未通过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第三章 互联网处方审核监督管理 12、互联网处方审核人员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医务部门、药剂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13、医务科、药剂科对互联网处方审核人员资质准入、退出和诊疗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14、法制科及医患关系办根据我院相关规定,负责线上医务人员满意度及医疗投诉案例的处理。 15、质量管理科制定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质控指标体系并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6、药学人员开展处方审核活动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17、医务人员经医院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8、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9、国家尚未颁发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管理规范。本规范将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适时修订。 20、本办法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 2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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