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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所在单位上海,工作地点南京,发生纠纷向何地法院诉讼

 szb法律人 2023-05-30 发布于江苏

孙某在大学学的专业是土木工程,毕业后被上海一家单位录取,工作一段时间后,被用人单位派往南京工作。
在南京工作期间,孙某因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孙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的一家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下来后,他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准备向法院进行起诉
起诉时,孙某已经住到了南京,他想自己是在上海仲裁的,不知道可不可以在南京提起起诉,还是必须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进行诉讼

法律对法院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对案件管辖的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地域管辖问题。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
就本案劳动争议而言,作为劳动者的孙某要起诉被告用人单位,孙某是不是必须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进行起诉呢?
对此,依据管辖原理和便于劳动者维权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作出了规定,即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关系实质上也是合同关系的一种,而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所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有法理依据。
综上所述,孙某可以到上海,也可以到南京的法院进行诉讼

到底选择哪个地域或级别的管辖法院,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综合考虑时间、费用等成本,进行权衡,选择哪一个地域法院管辖对劳动者而言至关重要,不要等到起诉之后才发现自己错误选择了管辖法院,届时只能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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