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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老祖母:民法大全

 激扬文字 2023-05-30 发布于四川

529年4月7日,拜占庭帝国颁布《民法大全》的第一部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完备的法典,是罗马法发展的顶峰,对于我国现在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

当时的皇帝查士丁尼下令修撰法律和法律解释,汇聚了国内的顶尖法学家,对所有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删改,形成了四部分:《法典》、《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又译成《法学阶梯》)、《新律》,尤其是第一部分《法典》是最核心的部分,它确定后,就是绝对的法学权威,任何立法都禁止了。

529-565年完成的这些东西,统称《民法大全》,编纂几乎贯穿了查士丁尼的整个统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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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与侍者画像,中间为查士丁尼

为什么他当时要颁布这样一部民法大全呢?

第一,确立绝对的君主权力。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击败了东边的波斯帝国,收复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部分领土,这些都是曾经的罗马帝国领地,地中海都是他们的,后来分成了东、西罗马,东罗马就成了拜占庭帝国,而西罗马帝国因为蛮族入侵而覆灭,更让查士丁尼忧心,因此,他迫切需要抓紧对国家的管控,防止拜占庭帝国出现内乱。

查士丁尼曾说,现在只能有“一个国家,一种宗教,一部法典”。

查士丁尼首先确立了绝对君主权力,所有大臣和贵族见他都必须性跪拜礼,还要亲吻皇帝的脚,在心里上给他们威慑;其次,查士丁尼统一宗教信仰。他以基督教守护者自居,打击“异端邪说”。他要求所有异教徒必须在三个月内改信国家正教——东正教,没收他们的寺院,不信东正教的还要沉重的劳役和兵役。

除了对精神上进行管控之外,和秦始皇一样,查士丁尼还需要调整法律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于是,这才有了《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

此外,他的妻子对这部法典也很热心。他的妻子狄奥多拉出生低贱,也非常积极地支持丈夫编修法典的工作,因为她,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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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多拉皇后与侍从的画像,有历史学家认为她出身低微,但是无法否认她是极富才华的女性。她死后,查士丁尼出征还会专门绕到她的墓前看望。

第二,罗马历来对于法律非常重视。

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平民和贵族对抗,法律条文被整理了镌刻在铜板上,被称为《十二铜表》法。

随着罗马发展成一个环抱地中海的大国,除了适用于罗马人的公民法,又发展出万民法,适用于其他民族。到了查士丁尼的时代,已经积攒了一大批,许多简陋过时的法律,已经不适应拜占庭帝国的情况。

这部查士丁尼法典对于拜占庭和世界都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成为拜占庭权力的来源。

法典强调了君权神授和基督教思想的统治地位,当权者也会到法典里寻找依据。拜占庭的第一个女皇伊琳娜称帝的时候,就是在各种法律条文中寻找依据,还多亏了当时备受宠爱的皇后狄奥多拉参与法典的修著,女性从拥有财产继承权,地位有所提高。

而像武则天继位,唐律没有任何条文可以支持她,她要借助佛教来确定自己的合法性。不过历来中国追求帝位的依据在于“正统”,而不是法律。

第二,冲击了中世纪神学的统治。

虽然在西罗马帝国被蛮族入侵后,罗马法逐渐被遗忘,但是在中世纪重新被发掘后,反而冲击了神学的统治。

11世纪末在意大利发现了《学说汇编》的手稿全本,掀起了罗马法研究的热潮。著名的法学家阿佐,对民法大全研究十分透彻,当时的欧洲有说法:“不带阿佐著作,不能上法庭”。原本只有神学的西欧,法学成了第一个脱离出来的学科,增加了官吏的来源,而且罗马法学强调人的理性,这又给文艺复兴做了铺垫。

一直到拿破仑修著《拿破仑法典》,都在参考《民法大全》的内容,而比利时和瑞典,直接拿来就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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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又叫做法国民法典,风靡欧洲,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出现则是另一个高峰

第三,影响了我国近代的法律。

晚清修律是我国近代法律的开端,当时选择的就是罗马法发展出的的“大陆法系”。

罗马法根据理性精神设计原则,被称为大陆法系,而另外有一种则是援引案例审判的体系,英国和美国是这种代表,所以叫做“英美法系”或者“普通法系”。

我国法律体系也成熟得很早,历史悠久,发掘出的睡虎地秦简已经表明,秦朝时为了管理庞大帝国有着完善的法律系统。

唐律则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东亚国家几乎都以唐律为模板制定法律,直到近代的大变革。

清末虽然被英国洞开了国门,开始学习西方修整法律,但是清王朝没有选择英国的法律体系,因为日本发动的甲午战争对大清震动太大,而且同为亚洲人,清王朝觉得向日本学习更实际,法律的制定也是。日本的法律体系来自德国,正是是罗马法一系的,所以我国的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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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使用的法律体系: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英美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黄色是伊斯兰法系

虽然罗马帝国早已经覆灭,但是比起他们武力征服下的土地,法律和思想才是正真征服世界的东西,而不断随着时局变化,它也迸发出新的光彩。

历代评价:

1、“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恩格斯

2、“对自己国内法律制度怀有无谓的自尊心,不愿承认它曾受惠于罗马法律学,他们就被引入歧途。”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

 编辑说明

文字 /陆伯让

排版 / 翠微

封面 / 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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