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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这个 “不审查、不执行”的绝对异议权,被极大的忽视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1 发布于吉林
a.前些日子,我们遇到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送达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对该部分债权直接予以扣留提取。在收到这个裁定书之后,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要求执行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并申明:根据规定,只要我们提出异议,将导致执行法院不得对我们的异议进行审查,且不得执行该债权,也即是“不审查、不执行”。委托人,包括办理该案的执行法官在内,都在迟疑,还有这样的好事?对于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异议通过了支持你也就罢了,哪有连审查也不需要,就只能不执行的道理。这个还真有。次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异议,可以说是一种绝对权,纵览整个诉讼体系内,与之类似的权利还真的少见。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5.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47.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所以会有这种规定,还是因为执行中具有统领地位的原则“审执分离原则”。如果允许执行法院对此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审查,那么会导致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在执行中得到了确认,从而取代了审判。

c.但是不得不说,这种给予次债务人的绝对权,确实会对执行案件造成很大的困扰和阻碍。所以,很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实践中想出了很多的变通办法,例如:有些法院跳过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这个程序,直接裁定执行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些法院将债权视为收入,从而按照执行收入的规定,予以了直接扣留、提取。但是归根结底,这些做法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最高院的相关判例都对此类做法予以了纠正。

d.所以说,不是法律条文“没有用”,而是法律条文没有“用”。有些人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缺乏应对的手段,本质上还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不深入,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怪罪法律“没有用”。如果能够在知晓原则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法条的深意,或者说是法条的本意,在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更多的渠道和方法去解决问题,从而感悟到,法律条文对人们而言,不是“没有用”,而是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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