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重磅|最高院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最新理解和适用

 邓见生 2018-10-09
“执行到期债权”规定,权利源于合同法上规定的“代位权”。
何为“代位权”?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则可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何申请?法院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若干不同的解释。
最早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进行系统规定的,是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第61条作出如下表述: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使用率并不高,原因在于只要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导致该制度基本上被架空,难以取得实效。
最高法院在修法的过程中,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进行了颠覆修改。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详见本博《总承包人如何化解“执行到期债权制度”法律风险
在该解释框架下,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对该异议不进行审查?对该异议作出的裁定,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详见本博《能否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似乎又复杂了。
2017年12月29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