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覆盖债权人申请保全/申请执行的金额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也属于可供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由于其具有经济利益和清偿可能,故将成为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时的有益补充,进而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而实践中,大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执行措施会有很多疑问,本文梳理和总结了几类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可以。第三人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或裁定撤销,或裁定驳回;第三人若对法院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践中,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同,法院裁定结果也会不同: 1、如第三人要求撤销的理由是:不存在债权或债权已还清等,法院应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案例:(2022)渝0117执异73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巨能公司已经通过川九公司向刘伟支付了(2020)渝01民终1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现刘伟在巨能公司并无到期债权或者其他应得收益,故巨能公司无协助执行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执保2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如第三人要求撤销的理由是:债务尚未到期、债务尚未结算、债务金额有 异议等,则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第三人的异议请求。原因是,诉讼阶段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该冻结行为只是为了保全未来第三人如需向被申请人进行支付时产生的利益,实质上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这与执行阶段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有本质区别。 参考案例:(2019)沪执复64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菩安公司诉五矿公司、鼎瑞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中院依据菩安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向中铁十九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五矿公司的应收账款,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被申请人五矿公司在中铁十九局处享有的债权采取保全冻结措施,系控制性措施,并非处置性措施,故并无不当。中铁十九局以其对五矿公司的债务未经清算,金额不确定等为由,主张撤销冻结措施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院停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最终裁判,若代位权诉讼被法院判决支持,则可顺利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参考案例:(2022)辽1382民初1129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友与第三人律国锋、高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382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律国锋与高凤玲未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对此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中,本院收到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后,于2016年7月12日询问刘树军,刘树军承认欠律国锋85万元混凝土款,本院据此依法冻结了律国锋在刘树军处的债权60万元,被告刘树军对此未提出异议,系对第三人律国锋债权的自认行为。本院在要求被告履行到期债权时,被告刘树军辩称不欠第三人律国锋的钱,后又在庭审中陈述仅欠律国锋10余万元,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因第三人律国锋、高凤玲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律国锋、高凤玲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树军在第三人律国锋到期债权85万元范围内,代位律国锋和高凤玲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高凤玲、律国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自友支付凌源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2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应由高凤玲、律国锋承担的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总额以85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执行规定》第51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是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依法执行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可以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的租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同样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到期债权执行。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不能。根据《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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