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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未到期债权

 万益说法 2021-05-27

今天,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给大家带来执行程序中执行“未到期债权”的攻略,一招“乾坤大挪移”,助您走出执行难困境。

模拟场景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昆仑派公司应向我支付合同款1066万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未发现昆仑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我们多方了解,证实昆仑派公司与巨鲸帮电子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贸易往来,那么对于昆仑派公司与巨鲸帮电子公司未结的货款,能不能申请执行呢?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于这个问题,万益律师有妙招,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华山公司与崆峒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波斯法院判决崆峒公司向华山公司支付转让款1666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崆峒公司未如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万益律师经查询发现崆峒公司承建海沙公司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存在预期工程收益。万益律师代理华山公司向波斯法院提出申请,波斯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崆峒公司在海沙公司未到期债权1666万元,并向海沙公司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海沙公司先后提出异议和复议,根据被执行人崆峒公司与海沙公司之前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被执行人崆峒公司尚未满足付款条件,崆峒公司对海沙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且双方尚未进行工程款最终核算,海沙公司应付最终款项尚未确定。

波斯法院审理查明后均认为,崆峒公司与海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已竣工。依双方约定,海沙公司应向崆峒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款为崆峒公司的预期工程收益,在性质上属崆峒公司对海沙公司的未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的规定,崆峒公司在海沙公司的未结算工程款予以冻结,且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冻结崆峒公司在海沙公司的未到期债权,要求其履行的是“此款由其代为保管,未经允许,不得发放给任何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协助执行行为,法院既未对海沙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亦未对其附加其他强制条件,仅是对未到期债权在债权到期后如何履行的限制,从而未对海沙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依法驳回海沙公司的异议和复议。

最终,在海沙公司与崆峒公司结算工程款后,波斯法院及时向海沙公司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海沙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华山公司顺利实现债权。

律师解惑

一、未到期债权是被执行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在诉讼中或执行中均可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第三条“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归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对于未到期债权如何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冻结债权,即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初步线索要求第三人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阶段,所冻结的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直接冻结第三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但即使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能表明第三人已经认可相关债权的真实存在或者该债权已经到期。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未提起异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

二是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5条的规定,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此阶段,若第三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即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此时,申请执行人若继续主张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应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实体法关系问题,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因此,对于未到期债权,在到期前,只能申请法院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即未到期债权保全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不能采取实施处分措施。

结 语

如何识别或审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关键一步!望本期“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未到期债权”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2017〕369号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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