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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被执行人的债权如何执行?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3-02

全是干货,一句废话都没有!

一、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冻结

曾见过这么一份执异字的裁定,以不应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采取冻结措施为由,支持了次债务人的异议请求。由此,可见,法律实务中,对大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在认识上,确实……一个字,叫有点乱。

关于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能冻结?刚刚好同学认为,尽管民诉第二百四十二条至二百四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从立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凡是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均可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对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不难看出,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持对被执行人债权采取冻结措施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0号)内容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5号)中即表明,如果被执行人作为受益人怠于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权利进行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由此,可看出,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执行法院均可予以冻结。

相比前述批复,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在保全中可以对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作为权利未决的保阶段,尚可对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进行保全冻结,按法理“举轻以明重”的推理,作为权利已决的强制执行阶段,当然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 对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1、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均不予执行

次债务人对执行法院冻结行为提出异议,是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对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体系梳理,一直未尝见过对执行法院有审查次债务人异议的规定。但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均不予执行。

最先做出规定是1997年的一个复批,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债务人异议问题的函》[法经[1997]16号]。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执行规定)第63条,条文内容为“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相关内容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鉴于刚刚好同学将公号定位为2000字左右的短文,就不再用法理进行分析了。成文法的法律体系下,一条有效的法条胜过10万字的论述。

2、次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之例外

以下几类情形,尽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亦不影响执行。分别为:(1)次债务人异议内容为无履行能力;(2)次债务人异议内容为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3)被执行人放弃债权;(4)生效判决已确定了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次债务人对部无债务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执行。

以上条文分别在98执行规定第64条、66条、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三 利害关系人对冻结行为提出异议的处理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法律依据见诸《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相关内容为“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有一情况需作说明。98执行规定第63条所称“第三人”即系次债务人。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所称的“利害关系人”系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四 申请执行人对次债务人异议的救济程序

(一)代位诉讼

法律规定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代位诉讼,适用于申请执行人掌握有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合同关系的证据。

(二)对次债务人科以司法惩戒

此情况适用于申请执行人事先未掌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事后得知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即使被执行人作出免除次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豁免次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内容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

对次债务人科以司法惩戒,并不豁免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有如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67条。

五 对到期债务的执行

(一)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

1、被执行人未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此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持生效判决,未申请执行次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未持生效判决两种情形。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只能用通知,而不能用裁定等其他文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

(2)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2、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次债务人

冻结被执行人案款。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二款,内容为“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二)强制执行次债务人财产

1、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次债务人在15日内即不提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内容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未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期内未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次债务人财产。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内容为:“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裁定对次债务的地位列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亦无追加次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之规定,故,宜以第三人地位列明。问题在于,以第三人地位列明次债务人,则难以利用网络查询等手段,查找次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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