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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社会科学的事实(下)

 hercules028 2023-06-02 发布于四川

哈耶克

社会科学的事实(下)

至此,我们所讨论的只是这样一个问题:在讨论社会现象的时候,我们是如何对个体行动及其客体进行分类的。在这一节中,我必须转而讨论另一个问题,即我们进行这种分类的目的何在。虽说对分类的关注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耗用了我们大量的精力——甚至可以说是耗用了太多的精力,比如说经济学中的情形就是如此,以至于一位最著名的现代经济学评论家都把经济学描述成了一门纯粹的“分类”科学(taxonomic science)——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分类的关注却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像所有的分类一样,社会科学中的分类方法对于我们想解释的任何东西来说都只是一种安排事实的便利方法而已。然而,在我讨论这个问题以前,我必须先完成下述两项工作:

首先,对一种普遍盛行的误解做出澄清,以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个问题;其次,对论者们就这种分类方法频繁提出的一项主张进行解释——对于任何一个在自然科学教育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人来说,这项主张听起来都是极其可疑的;然而,这项主张却是从我们客体的性质当中推论出来的。

人们错误地认为:第一,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explain)个人行为;尤其是第二,我们所使用的那种精致的分类方法或者是对个人行为的解释,或者有助于这样一种解释。事实上,社会科学根本就不承担这样的任务,更不可能成为这项任务本身。如果说有意识的行动可以得到“解释”,那么这也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是经济学或语言学、法理学或任何其他社会科学部门的任务。我们所做的只是对我们能够理解的个人行为类型进行界分,也就是提出并发展对它们的类分——简而言之,就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加以使用的材料做一有序的安排。

经济学家通常都有点羞于承认他们所承担的这一部分任务“只”是一种逻辑任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讲,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论者亦复如此。我想,如果他们能够坦然地承认这个事实并且直面这个事实,那么他们就会变得更加明智。我在上文提到的那项主张,直接源于我们的这项首要任务——作为应用逻辑学(applied logic)的一个分支部门——所具有的那种特性。但是,这初听上去却会令人大感震惊,因为它意味着,我们能够用一种“先验的”、“推理的”或“分析的”(a priori,deductive or analytic)方式从我们自己心智的知识中推演出一种分类,而这种分类则可以穷尽(至少从理论上讲可以穷尽)一切可能形式的可理解的行为。尽管论者们很少是以公开的方式并且总是以隐含的方式提出这项主张的,但是,当有人指责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内在意识瞎编造知识和其他一些同样蒙遭滥用的术语的时候,所有对他们的嘲笑和讥讽实际上都是冲着这项主张去的。然而一如我们所知,无论何时,只要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讨论我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心智做出解释的那些行动;因此,当我们认识到这个道理的时候,这项主张也就不会令人感到震惊了,而且事实上还变成了一种自明之理。

如果我们所能够理解的只是那些与我们自己的心智相似的东西,那么我们也就必定能够从我们的心智当中发现所有我们能够理解的东西。当然,当我说这种分类能够从理论上穷尽一切可能形式的可理解行为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发现另一种情况:在解释人之行动的过程中,我们也确实会采用某些我们至今还不曾分析过或还没有搞清楚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我们一直都在使用这些方式。我的意思是说,当我们讨论任何特定类型的可理解行为(亦即被我们定义为前述意义上的同一个种类的那些行动)的时候,我们也就能够在那个领域的范围内对可以被归入其间的各种形式的行动做出详尽无遗的分类。比如说,如果我们把所有的选择行为——亦即因为可资用以达到我们目的的手段或资源处于稀缺状态而成为必要的那些选择行为——都定义为经济行为,那么我们就能够一步一步地把各种可能的情形细分成若干种可供选择的状态,但是在每一种状态中都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而不会存在第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特定的手段有可能只对一种目的或对多种目的有助益;一种特定的目的有可能通过一种手段或多种不同的手段而得到实现;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选择地或者需要合并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然而,我现在却必须停止讨论我所谓的这项首要任务,并转而去讨论我们在社会科学中使用这些精致分类的问题。简言之,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即我们把那些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分类的不同种类的个人行为当作我们据以建构假设性模式(hypothetical models)的基本要素——而我们之所以要建构这些假设性模式,实是为了再现或重构我们所知道的存在于我们周遭世界中的那些社会关系模式(the patterns of social relationships)。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去考虑,即这种方法是否是一种研究社会现象的正确方法?在这些社会结构中,难道真的就不存在我们应当像我们观察和衡量物理性事实一样加以观察和衡量的明确且实在的社会事实(social facts)吗?此外,难道我们在这个方面真的不应当(至少是)通过观察和体验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我们在我们自己的思想中能够发现的各种要素去“建构模式”的那种方式——去获得我们所有的知识吗?

人们普遍认为,当我们从观察个人行为转向观察社会集合体(social collectivities)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从含混且主观思辨的王国转向了客观事实的王国。这正是所有那些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模仿自然科学模式而使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的人所持有的信念,而对这种信念的知识基础做出明确阐释的则是“社会学”(sociology)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当时,他在一段著名的文字中宣称,在社会现象领域中,就像在生物学的领域中一样,“客体的整体”,与它的组成部分相比较,“肯定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所了解,而且也肯定能够更快地为人们所掌握”(1)。他所试图创建的那门科学,从今天的情势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以这种信念或与此类似的信念为基础的。

我相信,那种认为诸如“社会”或“国家”(乃至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在任何意义上都要比可理解的个人行动更加客观的观点纯属幻想。我将在本文中指出,我们称之为“社会事实”(social facts)的东西,与个人行动或者它们的客体一样,都不是自然科学中特殊意义上的那种事实;这些所谓的“事实”,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theoretical socialsciences)中所建构的那些模式一样,毋宁是一些我们根据我们在自己心智中发现的那些要素建构起来的心智模式;因此,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做的事情,从逻辑的意义上讲,恰恰与我们在谈论一个国家或一个共同体、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时始终做的事情一样,因为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我们只不过是把日常言说中所遮蔽的和含混不清的东西阐释清楚而已。在这里,我无力将这个问题与所有的理论社会学科联系起来加以解释——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我有能力做到的只是将这个问题与这些理论社会学科中的一门学科(即经济学)联系起来加以解释。

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可能不得不耗用远远多于我用来研究专门细节的时间。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我在这样做的时候能够把这个问题与社会领域中那个既是描述性的也是(在某种意义上)经验性的学科即历史学联系起来加以解释,这种尝试也许更具有助益。对“历史事实”(historical facts)的性质进行考察乃是非常恰当的,因为那些想把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的人不断地劝告社会科学家到历史当中去寻求他们的事实,并用“历史方法”(historical method)去代替那种经验方法。实际上,在社会科学本身的范围以外(似乎特别是在逻辑学家当中),人们大体上都坚信,历史方法乃是人们达致对社会现象进行概括的合理途径。

我们所说的历史“事实”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人类历史中涉及的那些事实对我们而言是否像物理性事实一样重要呢,还是有着什么其他的意义?滑铁卢战役、路易十六统治下的法国政府或封建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呢?如果我们不直接处理这个问题,而是先对我们如何确定我们所拥有的任何一则特定信息是否构成了“滑铁卢战役”这个“事实”的一部分进行追问,那么我们也许能够更加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追问,那些并不是拿破仑极端卫士部队的犁田者是否是滑铁卢战役的一部分呢?或者说,那些在听到巴士底狱被攻占的消息时戒掉鼻烟的旧贵族算不算法国大革命的一部分呢?对这类问题进行追问至少可以表明这样一个道理,即我们不能根据时空的坐标(spatiotemporal coordinates)来定义一个历史事实。这就是说,并不是在同一个时间和同一个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个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个时间和同一个地点发生的。古希腊的语言或罗马军团的组织,18世纪波罗的海的贸易或普通法(common law)的进化,或者任何部队的任何行动——所有这些都是历史事实,但是就这类事实而言,任何物理性标准既无力告诉我们什么是它们的组成部分,也无力告诉我们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任何试图定义它们的尝试都必须采取某种心智重构的形式,亦即某种模式的形式,而构成这种形式的要素则是可理解的个人态度。

毋庸置疑,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模式是极其简单的,因此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是十分显而易见的。据此我们可以说,把这种模式称之为一种“理论”,也就无甚道理可言了。但是,如果我们的历史事实像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一种社会制度或一种土地耕作方式那般复杂,那么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就可能是一种周期性和经常性的过程,或者是一种持久关系的复杂模式——对我们的观察而言,它们并不是“给定的”,而是我们唯有通过努力才能加以重构的;而我们之所以能够重构它们,完全是因为它们的组成部分(亦即我们据以建立结构的那些关系)是我们所熟悉的,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用一种反论的方式来说,我们称之为历史事实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些理论,而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这些理论所具有的特征恰恰与理论社会科学所建构的那些较为抽象或较为一般的模式相同。

所谓我们先研究“给定的”历史事实,然后才有可能对它们做出一般性的概括,并非实情。真实的情形毋宁是这样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个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我们从来就不是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或一个民族当作一个整体来观察的。当我们使用这些术语中的任何一个术语时,我们始终是在意指一种根据可理解的关系而把个人活动联系起来的组合方案。这就是说,我们是在使用一种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是和什么不是我们论题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当然,以上所述并没有改变这样一种情形,即为我们完成理论化工作的通常是我们的信息提供者或资料提供者,因为这些信息提供者或资料提供者在报道事实的时候会使用诸如“国家”或“城镇”之类的术语,而所谓“国家”或“城镇”这样的术语则是不能根据物理特性加以定义的;这些术语所意指的乃是一种由种种关系构成的复合体,而当这些关系得到明确阐释的时候,它们也就构成了该论题的一种“理论”。

由此可见,从我使用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这个术语的意义上讲,社会理论在逻辑上要先于历史学,因为它解释并阐明了历史学所必须使用的那些术语。当然,这也是与这样一个事实相符合的,即历史研究常常会迫使理论家去修正他们建构的解释或理论,或者迫使理论家去提出他能够据以整理或安排他所发现的信息的新解释或新理论。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历史学家所论述的不仅是特定民族的个人行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那些能够被我们称之为社会现象的东西。就此而言,唯有根据一种讨论历史要素如何组合在一起的理论,历史学家的事实才能够被解释成某种特定种类的事实。社会复合体,亦即历史学家所讨论的社会集合体,与有机体(动物或植物)世界中的恒定结构不同,从来都不是给定的。这些社会复合体乃是历史学家经由阐释或解释而创造出来的——这种阐释从许多方面来讲都是以一种自生自发的方式完成的,而且也是在没有任何精准手段的帮助下完成的。但是在某些方面,亦即在我们处理诸如语言、经济制度或法律等问题的时候,这些结构却是极其复杂的;因此,如果没有精准手段的帮助,对它们的重构或重释就不可能不遇到错误诠释和逻辑矛盾的危险。

这正是所有的社会科学理论都旨在完成的使命。社会科学理论并不会把社会集合体当作整体去讨论,也不会谎称它们能够经由经验观察而发现这些社会集合体之运作或变化的规律。依我所见,社会科学理论的任务乃在于组合这些集合体,也就是提供由结构性关系(structural relationships)构成的各种组合方案——亦即历史学家在试图把他实际发现的那些要素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的时候所能够使用的那些组合方案。历史学家肯定会频繁地使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当然,历史学家有可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使用这些社会理论的,而且在关系不太复杂的那些领域中,他们也许仅依凭本能就可以得出正确的观点。但是,当历史学家转而讨论诸如语言、法律或经济这类比较复杂的现象但却依旧不屑使用理论家为他们所建构的解释模式的时候,他们几乎肯定会蒙遭失败。理论家可以通过下述做法而极为有效地阐明历史学家“蒙遭失败”的情形:一是向历史学家指明他们的观点彼此矛盾;二是向他们指出,在他们给出的各种解释中,他们已然主张了一种“因果”序列,但是只要他们的假设得到了明确的阐释,那么他们就不得不承认,他们所主张的那种因果序列乃是与他们的假设不相符合的,也就是无法从他们的假设中推论出来的。

我们可以从上述讨论中推论出两个相当重要的结论,不过我们在这里却只能够对它们做一些扼要的说明。我们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社会科学理论并不是由经验规则(empirical rules)意义上的“规律”组成的;而所谓经验规则,在这里乃是指那些有关可以从物理特性的角度加以定义的客体之运行方式的规则。社会科学理论所旨在达致的目的不外乎为我们提供一种推理或论证的技术;这种推理或论证的技术将有助于我们把个别事实联系起来,但是它却与逻辑学或数学一样,并不是关涉事实的。我们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社会科学理论绝不能经由事实而得到证明或被证伪。我们能够证明而且必须加以证明的只是我们的假设确实存在于特定情形之中这一点。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论涉到了这个要点所引发的特殊问题和困难。我们可以说,这个方面产生了一个真正的“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尽管人们一般都不可能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对这个问题做出极其肯定的回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理论本身,亦即用于诠释的思想体系,是绝不可能得到“证明的”;这就是说,人们只能够对它的自恰性或一致性进行检测。理论有可能因为它自己所指涉的那些条件从未出现而变得毫无相关性;或者,理论也可能因为它没有考虑到足够数量的条件而被证明是不充分的。但是,理论却同逻辑学或数学一样是不可能被否证的。

然而,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一如前述,这种“合成性”理论(compositive theory)——我喜欢这样称谓它——乃是经由立基于可理解的要素建构模式这种方式来“组合”社会“集合体”的,但是这种“合成性”理论是否就是唯一的一种社会理论呢?或者说,我们是否有可能不再把这些集合体的运行当作整体并对它们做经验性的概括呢?换言之,我们是否有可能不再把语言或制度之变化的规律当作我们所旨在达致的目标——而我们知道,这种规律恰恰就是那种“历史方法”(historical method)所要达致的目标?

一如我们所知,当“历史方法”的捍卫者先强调所有的历史现象都是独特的或独一无二的、尔后又声称他们的研究能够达致一般性概括的时候,他们通常都会陷入一种矛盾之中;但是在这里,我却不准备对这样一种荒谬的矛盾做详尽的讨论。不过,我想在这里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在我们于任何具体的情形中都能够发现的无数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当中,如果只有那些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心智模式把它们联系起来的社会现象才能够被视作是一个客体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该项客体所具有的特性就不可能超出那些得以从我们的模式中推演出来的特性范围。

当然,我们能够持续不断地去建构一些与具体情形越来越契合的模式——例如一些具有更丰富内涵的有关国家或语言的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类型中的各个成分,亦即作为我们能够做出一般性概括的彼此相似的单位,这些模式绝不可能具有任何我们并未赋予它们的特性,或者绝不可能具有任何不是从我们据以建构这些模式的那些假设中演绎推论出来的特性。经验告诉我们,任何特定种类的结构都不可能具有一些并非出自其定义(或者我们解释它的方法)的特性。这是因为这些集合体或这些社会结构对于我们来说从来就不像自然单位(natural units)那样是给定的,而且它们对于观察来说也不是给定的确定的客体;换言之,我们所讨论的根本就不是整个实体,而始终只是我们借助于我们的模式从该实体中选择出来的某个部分。

由于篇幅所限,我不可能在这里对“历史事实”的性质或历史的客体做更为详尽的探讨,但是我却愿意简单地讨论一下这样一个问题(虽说这个问题与我眼下讨论的论题并没有很紧密的联系,但也不是完全不相关的),亦即当下颇为流行的“历史相对主义”学说(the doctrine of historical relativism)的问题。这种“历史相对主义”学说认为,不同时代的人或不同年龄的人对于同样的历史事实必定会持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这个学说实是由这样一种幻想所导致的:历史事实对于我们来说乃是明确给定的,而不是我们对那些被我们视为与回答某个特定问题相关的一系列被联系在一起的事件进行刻意选择的结果。

当然,我还认为,这种幻想乃是因为人们持有这样一种信念所致,即我们能够根据某个历史事实在时空上的坐标而从物理特性上对这个历史事实做出定义。但是,按照这种方式定义的一件事情,比如说,“1618年至1648年间的德国”,却根本不是一个历史客体。众所周知,在按此方式定义的时空连续统一体内,我们实际上可以发现无数有意义的社会现象,而它们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则是截然不同的客体:某个家族的历史、印刷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变化,等等。这些现象也许有联系,也许没有联系,但是它们与人类历史中的任何其他两个事件一样都不是单个社会事实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这个特定的时段,或者任何其他时段,根本就不是什么确定的“历史事实”,也不是单个的历史客体。从我们各自的旨趣出发,我们肯定能够就这个时段提出无数不同的问题,而且我们也可以相应地对这些问题给出不同的解答并建构起由各组相互联系的事件构成的不同模式。这正是历史学家在不同时代做的事情,因为他们感兴趣的问题是不尽相同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我们提出了特定的问题,我们才得以从发生在任意给定的时间和地点的无数不同的社会事件中,挑选出一系列明确的可以被称为一个历史事实的相互联系的事件,所以,人们对不同问题做出不同回答的事实,就无法证明他们对同一个历史事实持有不同的看法。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处于不同时代但却拥有相同信息的历史学家会对同一个问题做出不同的回答。然而,只此一点却可以证明历史知识有着不可避免的相对性这个命题是有道理的。

我之所以论及这个问题,实是因为这种历史相对主义乃是那种所谓的“历史主义”(historicism)的一个典型产物;而那种“历史主义”事实上又是人们把唯科学的偏见(the scientisticprejudice)误置于历史现象的一个产物——换言之,那种“历史主义”之所以会产生,实是因为“历史主义”的主张者相信,社会现象对于我们来说就如同自然界的事实一样始终是给定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历史现象对于我们来说之所以是可以理解的,完全是因为我们能够理解其他人告诉我们的东西;而且也唯有通过解释其他人的意图和计划,历史现象才能够为我们所理解。历史现象并不是物理性事实,因为我们据以重构历史现象的那些要素始终是我们自己的心智所熟知的范畴。当我们不再能够通过我们自己心智的类推去解释我们所知道的有关其他人的事情的时候,历史也就不再是人类的历史了;换言之,历史也就变成了一种纯行为主义意义上的历史,正如我们有可能就一个蚂蚁堆所书写的那种历史一般,或者正如一个来自火星的观察者有可能就人类所书写的那种历史一般。

如果有人认为我们对社会科学实际关注的世界所做的这种说明似乎表明,社会科学乃是在描述一个一切都不正常的混乱不堪的世界,那么我希望这些人能够牢记:这些学科所研究的乃是一个我们从我们的立场出发必定会用一种不同于我们观察自然世界的方法去观察的世界。我们可以用一种颇具助益的比喻说法来描述这种情形:我们从外部观察自然世界,但是却从内部观察社会世界;就自然世界而言,我们的概念是关于事实的概念,因而必须与事实相符合,然而在社会世界中,至少有一部分为人们最为熟知的概念乃是社会世界得以形成的要素。正如我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思想结构(a common structure of thought)的事实乃是我们彼此有可能进行交流或进行沟通以及你们有可能理解我所说的意思的条件一样,这种共同的思想结构也是我们大家据以解释诸如我们在经济生活或法律中、在语言中以及在风俗习惯中所发现的那些复杂的社会结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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