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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数额标准(19个罪名)

 见喜图书馆 2023-06-02 发布于山西
贪污贿赂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序号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管辖
1贪污罪
(第382条、383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1],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1],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300万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
①挪用公款3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5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委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1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挪用200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挪用50万以上不满100万进行非法活动,挪用100万以上不满200万进行营利活动;(3) 挪用公款不退还,挪用50万以上不满100万进行非法活动,挪用100万以上不满200万进行营利活动;(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挪用公款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500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
(第385条、383条)
①3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②20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委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②20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行贿罪
(第389条、390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1-5之一的[详见注3]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的,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1-5之一的[详见注3]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对侦破重大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有较大影响的)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390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详见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1-5之一的[详见注3]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1-5之一的[详见注3]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对单位行贿罪
(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委
9介绍贿赂罪
(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行贿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委
10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
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委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第1款)
①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监委
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条第2款)
①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委
②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第1款)
①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监委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396条第2款)
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监委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3条)
①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公安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1款)
①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委
公安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2款)
①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委
公安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第1款)
①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委
公安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9挪用资金罪
(第272条第1款)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资金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监委
公安
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八种情形: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参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2021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3.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该司法解释部分条款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不符,也与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不一致,因此应当不再适用相关冲突条款;
5.200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6.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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