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发布】公司法人通过诉讼请求涤除其法人职务的裁判路径

 无语posmll98z2 2023-06-02 发布于江西

公司法人通过诉讼请求

涤除其法人职务的裁判路径

——范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高管的变更事项提请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决议,直接越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而采取诉讼途径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02.

2017年6月5日,某高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惠州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某光电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3亿元。开发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亿元,惠州某公司以货币资金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出资1.3亿元。《某光电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某光电公司董事范某担任”。章程另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时,范某也是惠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范某作为某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公司、惠州某公司进行多笔大金额的借款,且都未归还。范某辞去惠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后,该公司已于2020年进行破产清算。

范某提出,其董事的任期为3年,已于2020年 6月 5日任期届满,已经丧失了董事的身份,从而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同时,某光电公司及其股东具备破产条件,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策,无法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请求涤除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即任免,均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在作出决定的基础上再依会议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按照某光电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议决定。且范某在作为某光电公司以及惠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多笔《借款合同》、《设备租赁协议》,惠州某公司未偿还该借款、设备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公司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情况下,不应由法院直接判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自治规则,也是公司治理的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贵州光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和修改公司章程。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范某作为公司董事并担任某光电公司是该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范某作为某光电公司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经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勤勉尽责。其未按章程规定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程序,提请对其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进行处理,而直接越过公司内部自治手段而采取诉讼途径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驳回范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保障机制,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必设性、唯一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同时为保持公司的活力,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充分保护公司股东选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的权益,司法不宜主动干预。

本案中,范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勤勉尽责,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形式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相反,范某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其可能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司法对此应秉持谦抑,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尺度,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合理有序运转,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秩序,完善公司管理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一审承办人:龙方恩 二审承办人:柳文辉 案例编写人:柳文辉)

原标题:《【案例发布】公司法人通过诉讼请求涤除其法人职务的裁判路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