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 或言之,普通人一生偶有一次需要法律服务难以掌握如何初步了解一名律师是否靠谱,而常常需要法律服务的公司、个体早已形成自己的判断标准并有比较充分的经验,所以对于如何初步了解一名律师,做一些仅是个人感想的分析,有不对之处请大家一笑了之。 (一)非当面方式 1.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该律师相关裁判文书数量、类型等和本次纠纷有关联度的信息。 2.检索个人相关新闻,主要为官方账号、非官方账号和个人发布的活动新闻。对有典型案例的需要换位、多角度思考。 3.该律师个人撰写的文章、论文、书籍等内容。 4.熟人评价、前客户评价,对于同行评价要审慎(避嫌或相轻)。 5.以上渠道检索到的个人简历。 6.律所情况(包含党建情况)。 7.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态度。 8.and so on。 (二)当面方式 1.具体风格和第一印象,大家都有自己的观人准则。 2.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 3.收费方式,是否公帐、发票等。 4.是否承诺结果? p.s.《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5.办理过程中的感受。 (三)言而总之 对律师的评价系统除了官方评价外,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信用系统、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招投标信息等等。可以说信息技术对筛选律师的帮助方兴未艾。比如说司法部的律师信用系统,然后像天眼查等软件可以直接搜索到律所查阅相关的风险。 又比如很多网络上对律师或者针对办案律师的正面或者负面的评价,这些都形成了一个具有雏形的评价系统。也相应的潜移默化影响律师选择机制、律师营销格局。 同时,各种法律服务提供者排名的兴起,是因为顺应了法律服务提供主体需要比较、定位、分类的比较需求,并且和官方提供的渠道、机制相结合,日益形成多维度的评价。 无论是日益流行的以案说法的普法,还是对具体案件的多样化营销,都说明了实操层面的案件的重要性、不可替代性,甚至决定了法律服务营销的核心皆需围绕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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