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表及下载方式在下方 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说明随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2023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公诸于世,且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2016版准则相比,新版细则框架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 框架结构对比
2. 内容对比 (1)明确了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依据内容; (2)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原细则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定义范围看起来有些扩大,意思是指只要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都应遵守此准则,不限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这种行为。但在第三条中对资质认定又做了限定,需要结合去理解。 (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没有变化。 (4)对“资质认定”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5)对“资质认定评审技术”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资质认定事项”扩宽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范围。 (6)第四条是对特殊行业补充要求的地位说明: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7)第五条对告知承诺的地位说明: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8)第六条对评审工作原则的说明: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 2.2 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对比 (1)第七条 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做规定: (一)法律主体性质要求无变化; (二)明确了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保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公正性。 (四)持续保持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保密要求。以上内容没有细化,仅有概括式的要求。 (3)第九条 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 (4)第十条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5)第十一条 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6)第十二条 对管理体系的要求。 (7)第十三条: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2.3 评审方式程序(新增内容) (1)第十四条 对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进行了规定: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同时提到了一般程序审查的告知承诺核查。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参照附件内容进行。 (2)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评审覆盖申请范围的全部因素。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3)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4)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采用该形式评审: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6)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 2.4 附则 明确对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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