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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合作研发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gzcpalgvwf5dya 2023-06-04 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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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1)公司与 Ingenus 合作研发多个缓控释制剂产品,双方共同负责产品研发,研发完成后产品由公司生产,Ingenus 负责商业化推广,产品利润按照公司 50%、 Ingenus50%的比例分配;(2)公司与 Ingenus 签署研发咨询服务销售框架合同,处于正在履行的状态。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定的合营安排,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14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按照本准则,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存在共同控制时,有关合营安排相关活动的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分享控制权的各方一致同意。一致同意的规定保证了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可以阻止其他参与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相关活动单方面做出决策。”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判断一项安排是否为合营安排的关键,仅在对相关活动(即对该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

2、发行人与合作方的合作不构成合营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 Ingenus 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目的为实现多个缓控释制剂产品的开发、上市及商业化。对该协议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活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资产的购买和处置、融资活动等。对各项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参与方一致同意,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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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合作协议所涉多项对该安排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均无需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够决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共同控制的定义,所以发行人与 Ingenus 的合作研发不属于合营安排。

3、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相关处理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Ingenus 的上述合作仍处于研发或立项阶段,双方各自负责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就自身的研发投入独立承担风险。故发行人和合作方须承担研发项目的费用,也有权利享受未来的收益,发行人与合作方应各自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

可比上市公司中,宣泰医药(688247.SH)亦有类似的合作研发,其研发阶段的会计处理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宣泰医药相关披露如下:“在研发阶段,双方根据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研发工作,并承担约定的研发费用,其中发行人主要负责制剂方面的研发,适济生物主要负责原料药方面的研发。

在研发阶段,发行人将合作研发项目单独立项,若发生与之相关的费用,则计入研发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

A、发生依据合同应该发行人承担的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B、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发行人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合作方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C、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合作方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贷:其他应付款”

此外,华纳药厂(688799.SH)亦有类似的合作研发,其研发阶段的会计处理亦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华纳药厂相关披露如下:“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立项后,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明细,归集各个项目的委外服务费、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及其他研发费用,形成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一一对应、同步归集的核算模式,合作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方式与其他研发项目一致。公司每季度末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合作各方费用承担比例,分摊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至各合作方,本公司只承担协议约定的应由本公司承担的比例部分,并作为本公司的研发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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