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理解与提示】 抵押物上新增的建筑物并非抵押物,是本条规定的基本内容。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注意本条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一: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理解与评点】 中国严格控制农村土地政策在民法规范上的体现。具体到抵押权实现时,需注意对该抵押权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不宜采取折价方式。 【作者介绍】 |
|
来自: Wain X-Ding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