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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行为概述

 隐遁B 2023-06-05 发布于福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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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照:杨代雄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3月出版的《袖珍民法典评注》;李遐桢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出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究》;杨立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张新宝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中国民法典释评·侵权责任编》,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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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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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行为的概念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间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基于对归责原则不同的认识,理论界对侵权行为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主要形成了过错说、违反法定义务说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说等多种学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概括来说,侵权行为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殴打他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但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例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但没有提供应有的保护,消费者受到伤害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民事权益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来看,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属于人身权或属于绝对权的财产权,债权等相对权通常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5月1日,高某在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2000年7月,高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某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某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某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门外,使高某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某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酒吧显然侵害了高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属于上述民法典所列举的权利。所以,对民法典列举的民事利益之外的其他民事权益也要保护,其他民事权益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例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被纳入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三)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法定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说明行为人行为的可责难性。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民法上,基于“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与物质性赔偿范围的影响几乎没有区别。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因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性大,故意与过失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就存在很大的差别。

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导致损害的,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分。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也属于一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违约行为属于一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但因违约行为具有特殊性,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极大的差别,一般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事先不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

(二)侵权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约定义务。

(三)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相对权。

(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为主,无过错为辅;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为主,过错为辅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综合因素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就是建立在这一分类基础上的。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损害,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就需要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例如,产品质量致害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等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是以侵权行为的形态为标准,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假冒他人姓名等。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但没有实施或者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以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典型的不作为侵权的规定。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的不同,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立实施的,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这种关于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有些侵权行为则难以被其包括进来。

例如,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应该是共同侵权行为,但上述概念没有反映出这种类型。

在单独侵权行为中,也存在责任由他人承担的情形。

例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侵权。

在共同侵权中,也存在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例如,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一人的侵权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不会出现侵权责任。所以,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三)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的出现,没有损害后果,不产生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是一种财产损害,例如,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伴随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所以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但侵权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名誉、荣誉等也会受到侵害,故此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但有一定的任意性。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依法对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是,侵权人可以与受害人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所以,侵权责任还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简要分析,重作、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适用于违约责任,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就是要求行为人不再继续实施该违法侵权行为。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权,避免侵权后果的扩大。

当然,采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以侵权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或者已终止的侵权则不适用。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也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排除妨碍所针对的是对权利正常行使构成实际存在的、不正当或者非法妨害的侵权行为。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所有权的妨碍。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危险。消除危险针对的是他人可能造成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使已有损失扩大的可能性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的所有人不采取措施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现实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然,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真正的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将财产返还的行为。所谓“无权占有人”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他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应当返还该财产。

例如,某人抢夺了他人的手机据为己有,构成了无权占有,手机所有人就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手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一般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又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就在事实上无法适用该责任承担方式。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恢复原状针对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简单来说,采用恢复原状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如果受害人的财产因侵权行为完全灭失或者难以修复,则不适用恢复原状,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若恢复原状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不能适用该责任承担方式。

(六)修理、更换

修理、更换与重作通常放在一起规定,且从我国立法来看,其最初规定在原《合同法》之中,是标的物存在瑕疵时的救济方式,原《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方式。但民法典将其规定在总则编,其对侵权损害赔偿应该有适用余地,例如,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的赔偿,修理、更换可能是更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其是最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是运用最为广泛的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没有损失则无该责任方式的适用。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具体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来决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

民法典虽然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放在一项中规定,主要是因为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手段,但是,二者并非总是同时适用,二者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所以有时可以单独适用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

(九)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任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来弥补受害人精神创伤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原《民法通则》将赔礼道歉这样一种具有道德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纳入了法律范畴。要求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是国家、社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表现,不仅对于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正确处理当事人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间的团结,提高人们的法纪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重要价值。

作为《民法通则》的独创,赔礼道歉一直被认为是切合我国国情,并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其超越了近代民法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单一化的窠臼,为受害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方式,契合了市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赔礼道歉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私下进行;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等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什么形式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口头道歉是由行为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基本不公开进行;书面道歉以文字形式进行,可以登载在报刊上,或者张贴于有关场所。行为人不赔礼道歉的,法院可以判决按照确定的方式进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三种责任并行不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同时,又违反了行政法律或者刑事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来说,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用,既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例如,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既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又要面临刑事责任的惩罚。

如果侵权人的财产既能缴纳罚金或罚款,又能赔偿受害人损失,此时,缴纳罚金或罚款与赔偿损失可以并行不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赔偿损失、缴纳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我国现行法采取的是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所以,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违约责任概述

民法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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