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处所(SOLAS II-2/7-4):
① 该处所安装的自动与遥控系统和设备业经认可,以代替连续的人工管理;
② 该处所内主推进装置及其附属机械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设施,并在控制室连续有人监视;
③ 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适用2012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船舶。)
1.除处所的高度受到限制和特别适合使用的情况之外,不允许安装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
2.探火系统应能在足够地点启动听觉和视觉报警,且这两种信号应不同于任何其他非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以确保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船员的值班处发出听觉报警。
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SOLAS II-2/7-5):
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 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液货船以外的货船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大多采用IC法 )。
I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自动喷水 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空舱、卫生处所等基 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以探 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II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 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以及各起居处所内所有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但空舱、卫 生处所等基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 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MSC.1/Circ.1456 (2013.06.24)统一解释:第 7.5.5 条明确货船控制站无需安装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危险货物运输:
1.滚装处所应装设1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失火报警系统。
2.所有其他类型的货物处所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1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或1个抽烟探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