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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检查|船舶消防报警系统常见缺陷

 昵称70493411 2022-11-17 发布于江苏


     船舶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功能在于尽早发现初期火灾,通过警报呼唤人员及时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该系统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即探测器和报警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依据安装的场所不同可分为两种: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本期我们主要讲一下船舶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组成


1.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该系统是火警报警系统的中枢神经,他监控火警监控探头信号,识别信号产生的火灾情况和区域,通过自身判断发出报警信号类型,从而发出报警信号(微信公众号:航运精英圈),传送至报警设备上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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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动报警按钮

     主要是在自动监控设备未及时发现火灾,或尚未达到启动报警条件,而船上人员及时发现火灾,能够采取及时发出报警措施,把信号传送到报警系统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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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警报警探头

     该探头分感温式和感烟式,他们主要分布在不同的被保护处所。感烟式探头通过监测烟雾的浓度来实现火灾防范的,烟雾探测器内部采用离子式烟雾传感,工作稳定可靠。感温探测器是通过监测探测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来实现火灾防范的,适用于相对湿度大,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粉尘滞留,如厨房、餐厅、吸烟室及其它不宜安装烟感探测器的地方。

感烟式报警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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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温式报警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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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源供电单元

     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操作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应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转换开关应布置成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两套电源同时断电,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二、适用范围和法定要求


     根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船舶根据吨位等级、船舶种类和建造年限不同,适用不同的安装要求,具体如下:

     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以上船舶均需要安装SOLAS2000修正案/2011综合文本C部分—第7条火灾控制

      国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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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监控区域要求(货船)

     IC法—应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起居处所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的烟雾;

     IIC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起居处所、厨房等)+固定式失火和探火系统(走廊、梯道、脱险通道),以探测烟雾;

     IIIC法—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烟雾,(起居处所、厨房、走廊、梯道、脱险通道)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比如留空处所、卫生处所等)。

火警监控区域要求(客船)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在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起居处所内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须安装和布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个人浴室和厨房毋需装设烟雾探测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留空处所、公共盥洗室、二氧化碳舱以及类似处所),不需要安装。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除了没有重大失火的危险处所,如留空处所和卫生处所等以外,在无论垂直分隔还是水平分隔的每一分隔区内的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控制站内,均需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控制系统安装技术要求

对于货船,如控制板位于消防控制站内,则应在驾驶室设

     区域报警:当回路中的任一个探测器或报警按钮动作时,即产生该回路的报警信号。
     报警输出:报警发生2min后如无人处理,自动接入船舶内部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向所有船员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

     电源报警:当主电源失电,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同时自动失电报警。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故障报警:应对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面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可外接火灾报警复示器和VDR接口。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火警探头安装要求

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为 0.5 m,但是,布置在走廊、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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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报警安装要求

     符合《消防系统安全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要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位置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 都不超过20m。



三、检查要点


(一)证书、文书的检查

    1.检查该船的船舶设备证书或船检证书,会标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安装信息,根据船舶的种类、吨位情况,确定船舶是否按要求安装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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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装有该设备,检查该设备是否相关的船检认可的船用产品证书,是否持有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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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外观检查

    1.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型号、铭牌标注信息是否与船检证书、中标注的一致。

    2.设备外观清洁、显示功能正常,火警探头安装是否缺失。

    3.在设备附近是否悬挂了使用工作语言编写的操作说明。

    4.是否备有维修用的备件,比如火警探头。

(三)设备的功能性检查

    1.让负有操作责任的船员开展报警系统的自检,以确认该系统声光报警工作是否正常,同时确认船员是否能够熟练使用该设备。

    2.人为拆除一个火警探头,观察该系统是否发出正确位置的故障报警显示,以及复位后报警是否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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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任意选取一个火警探头,采取模拟火灾烟雾,以确认是否能够及时发出正确位置的声光信号,并等待两分钟能否发出全船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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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为断开主电源(如合适时),是否有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失火信号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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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触发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发出正确的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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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缺陷、公约依据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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