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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要求

 王老轨的资料 2016-01-12

1有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保护处所和保护区域含义的解释SOLAS公约第II-2章MSC/Circ.913 附件)


1.1 保护对MSC/Circ.1120

保护对象系指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上述设备无论是单件还是多件如果安装在容积不超过500m3A类机器处所内时,或者上述设备(如辅锅炉、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等)单件布置在位于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单独围闭处所内时,均不必配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1.2 保护处MSC/Circ.1082

保护处所系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MSC/Circ.1082用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保护的机器处所是总容积超过500m3(含处所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1.3 保护区MSC/Circ.1120

保护区域系指必须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它是通过规定的灭火试验确定。保护区域可以是整个保护对象,也可以是其部分。

就具体的保护对象而言,它的如下部位应在保护区域内:

.1对于作为主推进机械或发电机原动力的内燃机

以典型的柴油机为例,柴油机的顶部区域、油喷射泵和涡轮增压器均应受到该系统保护。当系统喷嘴垂直向下布置时保护区的长度为主机两端气缸顶部间的距离如在其中一端设有废气透平增压器则应将其包括在保护长度范围内。保护区的宽度为自高压油泵外表面至废气透增压器排气出口外缘间的距离。当喷嘴以与垂向有一倾角状态布置时,其保护围还应包括高度方向,此时,保护区的高度为自高压油泵出口至柴油机气缸顶部之间的距离。

如果燃油喷射泵位于屏蔽位置(例如在钢质台下面),则泵不必受系统保护。

此外,自废气透平增压器出口起的柴油机排管路上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的隔热层区域(紧固或未紧固的隔层区域,隔热层内热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应受到系统的保护,例如汽和排气总管之间的管道。安装在高压燃油系统附近的排气管路表面也应受到系统的保护。

.2 对于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

水雾应能覆盖住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整个燃烧装置区域,烟箱和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且未紧固的烟道隔热层区域。

.3 对于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水雾应能覆盖住整个燃烧装置的蓄油部件,整个分油机及其进出口的接头部位,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2有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系统要求


2.1 关于局部水基灭火系(以下简“系统”)的起动对船舶安全的影MSC/Circ.913附件第3.2 条)

MSC/Circ.913附件13.2条要求:灭火系统的起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对此IMO 的解释是该条并非企图对保护处所内的电气设备提出专门要求,而仅仅是用来表明在系统启动后不要求关停发动机撤离人员关闭燃油柜的出口阀、对被保护处所进行封舱(MSC/Circ.1082)。为此在判定A类机器处所内电气设备安全工作水平时,应以IACS相关要求为依据。

对于布置在保护区域附近的发电机设备在设置了专门的防护装置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并经过试验验证其防护等级可稍低于前述规定要求鼓励制造厂对布置于保护区域的电气设备进行工作条件下喷水试验,来验证它们的实际防护等级。


2.2 系统的通风(MSC/Circ.913 附件3.4条和附录3.2.1.1 条)

附录规定“灭火试验期间应提供足够量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保

证在灭火试验期间起火位置处的氧浓度保持在20%(体积浓度以上”,但附录对灭火保护区应保持的风量,风压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附件定:“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自动切断风机的空气供给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因此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制造供应商应提供经试验确定的所设计系统抵御风力干扰避免通风对灭火能力产生影响的条件及相关资料和数据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制造供应商应与船东船舶机舱布置设计者及时沟通以便合理地进行机舱通风系统的布置或确定在局部灭火系统施放时是否需要采用自动切断风机方案。


2.3 系统管路设计(MSC/Circ.913 附件3.6条)

为确保系统的管路设计能适应于船舶航行环境水基灭火系统的灭火介质应尽可能采用淡水管路材料尽可能选用不锈钢以提高耐腐蚀的能力为防止杂质对水雾灭火效能的影响,在淡水柜进水管和水泵前应设置滤器。


2.4 喷嘴的安装位置和角度(MSC/Circ.913 3.8条和附录3.2.3.1 条)

限于机舱布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喷嘴若采用与垂直方向有一定倾角的安装方式,则应按照实际的布置方式通 MSC/Circ.913 附件之附录的灭火试验。(MSC/Circ.1082)。


2.5 喷嘴的型式、实船布置和工作参数(MSC/Circ.913 3.8条、3.19 条)

喷嘴的型式实船布置和各项工作参数应保持与灭火试验所确定的值相一致船舶审图人员应通过对工厂提供的实船系统设计文件来确认所审船舶满足此要求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产品验船师和船舶验船师喷嘴的布置应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废气透平增压器柴油机的进气口发电机等不宜进水部位为避免遮挡物的阻挡而可能造成的对灭火效果的影响或为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不宜进水部位或为避开其它安装好的设备经确认可以适当调整这类喷嘴的位置或通过增设附加喷嘴解决。


2.6 系统的压力源和外部动力源(MSC/Circ.913 附件13.9 条)

.1 对于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系统压力源所用的电器元件:系统压力源所用的电器元件系指布置在泵出口以后管路上的电磁阀、压力开关,它们应至少具有IP54 防护等级(MSC/Circ.1082)。

.2 关于系统使用的外部动力源:如果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要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2.7 系统供水及其布置(MSC/Circ.913 附件3.11条、3.12 条)

.1 系统供水

系统采用水泵输送灭火介质时一般应设有专用水泵如果主消防泵排量和压头除了能满足Reg.II-2/10.2规定的功能要求外,还能兼顾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排量和压头要求则可用主消防泵作兼用泵水泵若布置在保护处所内则应布置在远离各保护区域的位置处或设有适当的遮挡保护。若系统采用高压气体驱动输送灭火介质时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驱动气瓶应布置在保护处所外的单独处所。

.2 系统的分区设计

在保护处所内系统应按照不同的保护区域进行分区彼此间相互独立系统的能力应按照最大一个分区所要求的水量进行设计。

当被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以上的主机时系统对主机的保护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IACS UI SC198)。

同样当被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以上驱动发电机用的柴油机时系统对这类柴油机的保护,也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IACS UI SC198)。

建议每台发电机用的柴油机由各自独立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这样一旦某一台柴油机失火在对其进行灭火保护时可切断其燃油供给使其停机与此同时启动备用发电机,从而仍保持发电机组正常供电和无需要撤离人员。

主推进柴油机和发电机用柴油机不能用同一分区来保护。


2.8 系统的操作控制位置(MSC/Circ.913 3.13条)

应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该操作控制装置应理解为水泵和喷嘴分配阀的手动释放装(如按钮手轮扳手等就常见的A 类机器处所布置而言(通常布置情况下即机舱),其中一套应布置在A类机器处所(机舱)内的保护区域外,一套应布置在A 类机器处所(机舱)(MSC/Circ.1082)。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内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便到达并不易被保护区域内失火所切断为此各分区的操作控制装置可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在机舱内远离各自保护区域的位置无论采用何种布置建议尽可能将操作控制装置布置在距保护对象可能的失火源部位5m外的位置处,或者考虑利用机舱内的固定构造物遮挡,来防止热辐射对操作人员安全构成影响。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外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位于保护处所外易于到达的位置处并有防止误触动的措施,建议可沿脱险通道采用集中设置的方式。


2.9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机舱主灭火系统的影响

机舱若采用了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或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商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如操作限制或连锁机构防止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影响这些系统灭火的有效性。


2.10 系统启动时的报警(SOLAS公约第II-2/10.5.6.4 条)

不论A类机器处所是否有人值班在每一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内应设有组合的视觉和听觉报警器以及表明启动区域的显示听觉报警器可使用单一声调(IACSUISC176)。该报警系统是该处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不能用来作为替代。


2.11 无人值班A 类机器处所的要求(SOLAS公约第II-2/10.5.6.2条)

.1 自动释放的要求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A 类机器处所的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除了应能手动释放和报警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自动释放应由能可靠识别局部区域的探火系统启动,并有防止误释放的措施。

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系统释放应由火焰与其他型式的探头组合来共同激活。

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和操作、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2 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要求

1)对于总线制(地址编码型)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应尽可能与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若其满足FSS 规则第9 章第.2.1.4条的要求则允许“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与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探测部分公用即可以用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探测器代“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测器,但探测器的型式和布置应满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应要求。

此外该组合方式不应影响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和“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原有功能。

2)对于多线制(常规型)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3)每一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提供保护的保护区域都应有单独的探测分路。

4)火灾探测器应位于保护区域附近,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系统,均应具有识别所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的功能且某一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不应触发其他保护区域系统的动作。

5)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2.12 装船后试验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装船后除了应进行MSC/Circ.913附件3.15规定的系统的动(水泵分配阀的起动关闭和报警显示试验外还应至少选择2个保护区进行30秒钟的效用试验检查系统的畅通性和观察喷嘴工作性能此时应用透明塑料罩罩住喷嘴并收集水雾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自动释放系统还应进行报警和自动启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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