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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方案】执行措施操作手册(上)

 智能改造人 2023-06-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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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天元广州执行与资产处置部致力于帮助客户解决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特通过“天元广州研究论坛”平台将执行的相关经验分享给有需要的各位,《执行措施操作手册(上)》将会先介绍债权人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部分执行措施,后续会继续给大家分享更多的执行问题解决方案:

一、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内容

1、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

2、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船舶、有价证券、货物等)

3、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等)

4、债权和收入

5、股权、其他投资收益

6、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

7、知识产权

8、其他财产权益

二、拘传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

三、罚款、拘留

1、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罚款、拘留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主体及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2、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1)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7条】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

(4)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7条】

(6)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7)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8)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9)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10)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

(1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12)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13)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制裁规避执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5条】

(14)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五、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六条】

六、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

七、刑事处罚

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

2、妨害公务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

(2)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3)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八、报告财产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九、搜查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十、传唤及协助查找特定人员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十一、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十二、公告悬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十三、代位权行使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十四、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十五、以物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条】

十六、媒体公布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十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六条】

十八、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六条】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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