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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几种情形及认识

 隐遁B 2023-06-08 发布于福建
公司法针对公司减少注册本的,有第177条之定,该规定主要公司减的程序性定,即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必须编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2)公司当自作出减少注册本决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的担保。
然而,公司减少注册本情况颇为,具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公司法没有涉及。
一、公司减的形式
依据公司减是否将股,可以分与真,真是指公司减少注册本,将减少的注册本返还给人。名指公司将公司亏损的金减少,使得注册本与公司真实资产相等。
依据减象,可以分普遍减独减,普遍减是否全体股按照同等比例同减少出独减是指按照特定比例部分股或者个东进行减独减资时,又分和被,主是指的要求,公司同意行的减;被是指因触公司章程定的条件,由公司行股东资格的除名或者股份回收。
二、不同减形式的认识
1.
在真下,实际上是将股的出还给人,在认缴制下,如果股没有真则实质是免除股的出资责任,在此情况下,当适用公司法第177定的程序,并且此种情形下,当由公司股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行的是一元一股登制,因此减少注册本的金与减少的股份相等,如在其他法域,由于股份面与股份不等,通常采用减少股份数量或者减少股份面的方式行减
在真实减资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减资违规,如没有通知公司债权人,则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违规减资,使得公司清偿债权人的财产无故减少,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见: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
2、
的原因,如果公司亏损,依据公司法的定,即便他当年有相的盈利,也当先弥往年的亏损,并提起法定公金和盈余公金,此后方可行利分配。如果连续多年不能分配利于公司股而言,意味着不能从投公司的行取任何回。然而,名可以解决问题。通减去注册本与实际资产的差公司在下一年度的盈利即高于公司注册本,有机会行利分配。
在名义减资的情形下,由于公司的减资只是使得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真实资产相匹配,并未发生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将出资抽走的情形,股东的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及分红比例也无实质影响,对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因为名义减资并未减少公司的资产,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与真不同,名在减之前,建需要公司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所出具相资产审计报告,以审计的公司资产额为依据行减
此外,在进行名义减资时,即便是存在违规减资,主要是指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也不得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股东并未从该减资行为中获取实质的出资返还。同时,在名义减资时,也无需对债权人进行特别保护,即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参见《形式上减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https://mp.weixin.qq.com/s/17LbIFavLv9wrtemMdleFA
需要注意的是,在名资时,如果要放法定公金或者盈余公金,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禁止公司行利分配。
3.普遍减
在普遍减情形下,各股均按照同等的比例同减少出全体股的出比例、表决比例、分比例均没有影响,依据公司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即可。
4独减
如果因某些原因,股要求退回出,而其他股又不愿意接受股份(与求公司回稍有不同);或者因某些行了公司章程关于股除名或者股份减少的条款,致公司要减少的出的,比如股东发承事件,而公司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份承,或者股;或者股因逾期出或者害公司利益而被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该的出,均可能出现单独减的情形。
在单独减资情形下,因单独出资的减少,虽然其他股东的出资额没有影响,但相应的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均受到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因此,通常情况下,适用公司法关于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由于单独减资导致对其他股东的权益性影响,要求100%比例同意方可。见:华某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
三、股份回收减
在前述减情形外,有一种由公司自身生的减,主要是公司法第74条及第142定的几种情形,如第72定的有限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分配利,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定的分配利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定的营业期限届或者章程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股会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的。
当出前述情形,前述股会决持有异的股,可以求公司回其股份。
14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情形,当出()减少公司注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工持股划或者股激励;()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持异,要求公司收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述定,然将公司减与其他情形并列,但是公司都属于公司回收股份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公司减适用三分之二多数决,而其他情形的股份回收,公司法并没有定表决,理上,半数通即可。
理由是,公司回收的公司股份,并不一定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公司可以转让。依据第142条第3款的定,于目的是减的,当自收之日起十日内注;属于公司合并或者股东请求回的,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属于工持股划或者股激励;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所需;转换债权的情形,公司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然而当转让不能或者不欲转让的,公司销该部分股份,种情形下,可以区分真和名,而适用不同的表决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公司法范畴内,公司减的,必三分之二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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