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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干货|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纠纷,证据如何准备?

 法苑泛舟 2023-06-08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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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一般而言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那么针对不同的纠纷和争议类型,需要有侧重地准备哪些关键证据,才能做到确实充分、有的放矢呢?今天我们就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情况来谈谈。

01.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认定劳动关系为什么重要?因为劳动关系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受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那么,劳动关系一定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吗?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双方主体资格不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那么法院一般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认定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是否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款准备证据。

但同时需要注意,劳动者有上述证据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还应提供证据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劳务(雇佣)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进而认定其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显著区别在于: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一般而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并且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性,且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卡交易明细

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

4.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5.考勤记录、工作记录

6.员工证、工作证或服务证

7.用人单位工服

8.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资料

9.证人证言

Q2.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王志涛律师提示

在即时辞退的情况下,一般由用人单位应对其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而在通知解除、即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需要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是否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实际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列举的情形,劳动者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要求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

1.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无过失性辞退

(1)是否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往来邮件、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2)是否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

(3)是否满足法定情形: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列举的情形提供

3.即时辞退: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员工纪律、员工手册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2)员工是否知晓规章制度: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规章制度知情签字等

(3)其他证明工作情况的材料: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往来邮件记录、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医院疾病诊断书等

Q3.劳动合同的终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

王志涛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归于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终结。具体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彻底消灭,例如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前拖欠了工资,劳动者依然可以走法律途径。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

1.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文件

2.证明工龄:劳动者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者社保记录

3.劳动者死亡证明、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

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裁定书、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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