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在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后,因发包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设计这样的诉讼策略,是否属于最有效的诉讼方案,其优势展示在哪些方面,比如避免受到行政处罚、避免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避免加重挂靠人的举证责任?那么,挂靠人分别发起的前诉与后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后诉与前诉的关系,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以承包人的名义起诉发包人后,又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承包人的,因前诉是依据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后诉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挂靠协议提起的诉讼,前后两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请求权基础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9日重庆某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豪某华庭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案审理中,徐某升担任重庆某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包人豪某华庭公司亦在该案诉讼中向重庆某建公司提出反诉。青海高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13号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保证金、违约金等本诉和反诉请求均予以裁判。在上述案件中,徐某升以重庆某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全程参与了另案审理,足以说明其本人对案涉工程款、保证金以及违约金等款项数额的最终确定是知悉并认可的。本案是上述案件审理终结后,徐某升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内包合同》向重庆某建公司、重庆某建青海分公司、豪某华庭公司提起的另一民事诉讼案件,前后两案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青海高院一审认为:关于该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徐某升认为,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该案与(2013)青民一初字第13号重庆某建公司诉豪某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不相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重庆某建青海分公司认为,徐某升在前案中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本身就是公司对徐某升主张工程款的授权,应视为前案系徐某升自身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的条件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应当认定为重复诉讼。在前案中,原告为重庆某建公司,被告为豪某华某公司,诉讼标的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讼请求为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等;在该案中,原告为徐某升,被告为重庆某建公司、重庆某建青海分公司、豪某华某公司,诉讼标的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讼请求为徐某升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和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等。对比前案与该案,两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且两案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也不相同,前案中重庆某建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该案中徐某升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据此,徐某升的起诉既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会以该案的处理结果否定前案的处理结果,该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重庆某建青海分公司的此节抗辩不成立,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青海豪某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升、重庆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2号】 延伸阅读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手机: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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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yonglawyer >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