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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签订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否判决撤销?

 隐遁B 2023-06-09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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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行政协议的签订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否判决撤销?

解答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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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签订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订立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判决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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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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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其职权或者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使行政诉讼的适用具有更大包容性。“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
一、签订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签订行为是实现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协议中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签订行为,可能后续的行政协议都无从谈起。因此,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理,应订立而未订立或者直接拒绝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也与具有职权而未履职或者拒绝履职的消极行政行为类似,也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行政协议的争议焦点都在订立这一环节。订立行为是后续协议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将签订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是否构成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都将无法评价。而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也是审理合同纠纷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应该明确起诉人对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哪一个或几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行政协议中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都属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此类诉讼中的原告应包括认为上述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可以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或者请求依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等。行政相对方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要求订立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缔约但是行政机关拒绝缔约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签订的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裁判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在订立行政协议中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也主要体现在订立环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订立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判决撤销该协议。被告拒绝订立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自订立协议法定日期或者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算。而经审查,被告依法应当与原告订立行政协议但未订立的,能够继续订立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订立行政协议;不能订立行政协议的,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撰稿:孙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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