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那么,什么是要约呢? 合同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体现,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不断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总有一方先发起商谈合同的意思,这个意思,就是要约。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就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要约,也就没有承诺,合同成立也就无从谈起。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起点。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特征: 1、 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特定人,能够为外界所客观确认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 2、 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是经要约人实际发出,没有发出的,只是要约人内心想法的,不能称之为要约。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3、 具有缔约的目的。 4、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如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如投标文件、商店柜台摆置的标价商品、购物网站上标价的商品信息、自动售货机,相当于要约。拍卖会上的竞价报价,也是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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