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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侵权之债纠纷中涉及的夫妻债务问题

 隐遁B 2023-06-12 发布于广东

  本文以常见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展开分析。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需要对受害人进行侵权之债责任的承担,受害人往往将侵权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并主张由侵权人及其配偶共同清偿因夫妻一方行为引发的侵权之债,该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应秉持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收益,进而认定该侵权之债是否属千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则为夫妻共债,否定则不宜认为夫妻共债。

   第一,若侵权人基于共同生活目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处理家庭事务、接送孩子上下学,倾向于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若侵权人因纯粹个人原因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如帮朋友搬家、自己驾车去娱乐场所游玩等,倾向于将侵权之债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在认定类似如帮朋友搬家造成的交通侵权债务之时,还是要慎重认定为个人债务,毕竟家庭只是有联系的整体社会的一个单元,在精准上是很难区分此朋友的搬家帮忙不是为了家庭的“利益”,因此,不宜作出太过绝对的认定。

   第三,若侵权人驾驶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货车、拖拉机等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因驾驶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机动车所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享有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认定的法律基础在于: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另外,在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上,笔者感到不能再简单的家庭生活、生产、收益作出认定,因其违法是非为家庭生活、生产、收益的,而应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侵权之债的认定应本着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收益进行区分作出认定。但随着社会的多元性,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的多发性,体现家庭的社会单元属性,作出夫妻共债的认定,必然是一种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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