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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迟于作出征收决定致使相对人关于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益持续受到限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安全 2023-06-13 发布于浙江
某食品厂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征收职责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食品厂依法取得了某市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并先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2013年,原告在建综合楼时,被告因规划调整,占用原告方土地,导致原告5.24亩土地无法继续使用且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并需要拆除,造成损失。但被告没有对案涉土地作出征收决定,没有对占用土地作出置换或补偿。原告遂以被告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迟于作出征收决定致使原告关于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益持续受到限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及补偿决定。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民告官”拆迁补偿行政案件,是在如今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意见较大,也是行政机关执法领域中出现次数较多的案件。该案的裁判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和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采取“巡回审判进机关”方式,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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