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一经作出,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就是说的这个意思。那么,要约作出后,是否可以撤回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民法典》第475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行为人可以撤回。 1、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 2、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以上两种情况,对相对人来说,要约是不会发生影响的,不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撤回要约的。 如果要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的,只能适用要约的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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