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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38: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规定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效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没有相关规定,本条属于新增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并不集中规定“无相对人(或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而是在不同情况下做具体规定,例如遗嘱、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动产所有权抛弃等,可能是因为这类意思表示较少见的缘故,没有提炼规定在总则的必要。

二、制定本规范目的和规范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中的特殊情形,存在于部分类型的单方行为。例如遗嘱意思表示。遗嘱意思表示因遗嘱人完成意思表示而成立,受遗赠者是否知悉遗嘱,在所不问。再如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捐助一定财产设立财团的行为,也都没有相对人,无需受领。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表示的相对人,亦无需受领,也就不产生到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知悉的问题。
因此,本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表示完成时生效。例如动产所有权的抛弃,抛弃人除主观上应有抛弃的意思以外,客观上需作出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仅在放弃占有这一表示完成时,才能发生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效力。
而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有人理解为抛弃行为应经过登记才生效,故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其实《物权法》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非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一)本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表示完成时生效。
尽管各国民法典中并不明文规定其生效问题,但理论上都认可这一规则。其理由有二∶(1)在这类意思表示中,不存在合适的相对人,例如动产所有权抛弃不需要针对特定人群进行;(2)遗嘱根本没必要让继承人知道,因此以告知其他人为生效要件没有意义。
悬赏广告是否为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存在争议。如采单方行为说,则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如采契约说,则悬赏广告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务中采信契约说。尽管如此,关于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生效,不宜适用要约规则,因广告人在作出广告时,并无具体的相对人,也无所谓“到达”。应适用本条,悬赏广告发布时即效。
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抛弃,德国民法理论上认为是针对登记机关意思表示,属于特殊地向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按我国通说,《物权法》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非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抛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与意思表示并无关联,是否有相对人也无从谈起。
另须澄清的是,虽然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存在于单方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单方意思表示都是无相对人或无须受领的,例如解除、撤销、追认、告等均为单方行为,但意思表示却都需要相对人受领,对此应适用民法典第 一百三十七 条,以了解或到达为生效时点。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例如,遗嘱是死因处分行为,只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三、其他

(1)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能将单方行为等同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较多单方行为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像撤销、解除等形成权的行使、代理权的授予等单方行为,都需要向相对人作出。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如同意、撤销、抵消、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
民事单方行为有两类∶
第一类,须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始能成立单方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承认、契约解除、债务免除。请注意,即便是在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中,行为人也仅需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这就是单方行为区分双方行为的核心点。
第二类,由于单方行为仅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因没有相对人存在,无须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因此在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在单方行为发出后亦可任意变更或撤销其单方行为。最为典型的是遗嘱,遗嘱设立人设立遗嘱后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亦可撤销遗嘱,而无须他人同意。但是第一类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发出,而相对人接收到之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表意人就不得变更或撤销,例如债务免除通知一旦送达债务人即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2)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效力。但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以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如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要采取法定的形式;遗嘱人应具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的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的生效遗嘱意思表示,但即使遗嘱人遗嘱意思表示生效,也可能因为遗嘱内容不合法,而使得遗嘱无效,未实现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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