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简摘 1.【公司所有股东都是虚假出资,其他股东无权解除特定股东的资格】合同“解除权”仅在守约方手中,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合同或股东资格)的权利。本案中,KR公司的所有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存在通谋的故意,沆瀣一气,全部虚假出资,恶意侵害公司与债权人之权益。但就股东内部而言,没有所谓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受损之说,也就谈不上权利救济,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诚信等法律原则。即洪Q、洪AG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决议解除刘MF的股东资格,除名决议的启动主体明显不合法。 2.【被解除资格的股东,一开始就是虚假出资,转走资金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来看,前者是指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后者则是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又将其出资取回。案涉股东除名决议认定刘MF抽逃出资,事实上KR公司包括刘MF在内的所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虚假出资,故该决议认定的内容亦有违客观事实。 读后感:这个案件看着内容不多,背后故事却很“精彩”——夫妻股东,闹离婚,丈夫拿走公司所有印章,妻子转走公司账户大部分资金,丈夫和另一个小股东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资金不成,就以妻子抽逃出资为由做股东会决议,解除妻子股东资格,妻子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又起诉要求确认解除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双方来回打了好几个官司。 本案中,法院以所有股东都是虚假出资为由,认定解除妻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P.S.如果不存在虚假出资事宜,且其他股东都是守约的,按一审法院判决可知,其他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转走资金的股东资格。 关键词及案号 公司决议效力、股东资格 (2018)苏04民终1874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一审裁判要点及结果 二审裁判要点 二审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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