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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京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试行)》出台

 快乐英平 2023-06-13 发布于江苏

近日,南京市出台《南京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试行)》。

这个聚焦“一老一小”助力“朝夕美好”的政策

旨在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会从哪些领域发力?

又有怎样的要求呢?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明确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工作机制、建设标准等,有效解决利用存量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托育的瓶颈问题,有序增加全市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托育供给。

本市范围内的适合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优先考虑:

(一)社区服务用房、规模生活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加快理顺关系,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二)闲置企业厂房、仓库、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社会存量资源加快出租转让,城镇不符合发展导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校区、楼宇及用地改造开发,实现养老托育新功能;

(三)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养老托育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房产,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等;

(四)支持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招收2—3岁婴幼儿;

(五)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

※市级层面

建立“市工作协调小组”,健全市级存量资源统筹利用协调机制,负责全市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级层面

建立“区工作协调小组”,健全区级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的项目资源库和计划的提出认定、协调审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存量资源统筹利用相关工作。

01、项目提出

权利人或委托实施单位通过民政、卫健部门向市或区级协调机制提出兴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项目申请及相关前期材料。

02、协调审议

市或区级协调机制组织联合踏勘、会议协商等形式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对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进行确认。

03、入库推进

各区根据辖区内人口结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建立项目资源库,定期编排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改建计划,有序增加供给。

04、项目实施

经协调机制项目认定后,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做好项目精细化建设管理。

05、运营管理

改建项目运营后,要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托育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要定期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该《工作指南》进一步畅通既有建筑改建养老托育功能认定路径,同时将改造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解决项目实施前“政策上能不能,技术上行不行”的关键问题,力争逐步消除存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断减少新的增量问题。

《工作指南》将项目分为新建、改建及存量盘活三大类。特别强调改建项目和存量盘活项目如果存有违章建筑,应当一票否决不予审议,以保证养老托育机构工程建设安全。

在编排项目计划中,更加突出统筹协调社区养老托育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有养老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家门口”的照护服务。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改建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符合条件的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对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配建不达标的区予以补齐;支持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健康养老托育服务。

在协调审议事项中,更加关注权属问题、材料不足、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确认问题等,对产权不明晰、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逐条提出协调办理路径;对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托育设施,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

在项目具体实施中,更加指导实施主体在立项(备案)前,进行评估论证,开展房屋鉴定,确保改建后能够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后,取得规划认定,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一系列手续,以有效避免违规投运,浪费资源。要求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豁免清单、“正负面”清单等方式,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托育机构;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等涉及划拨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分类推进。

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02、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
0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04、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0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06、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0号)
0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
08、《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09、《南京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宁政办发〔2022〕50号)
10、《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25号)

该《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部门职能内容,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制定落实措施,依法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

(原标题:《助力“朝夕美好” 这份工作指南请收好》)

(消息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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