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医师执业范围分为四大类:1.临床类别;2.口腔类别;3.公共卫生类别;4.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既有临床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也有中医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的全科医学专业属于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的全科医学专业属于中医类别。 相关依据: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三、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不能同时注册 四、满足一定条件可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只能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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