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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㊶ | 违规储存危化品?严查!必罚!

 巴山夜雨997 2023-06-14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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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1篇。


典型案例

嘉善某锐运输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3月2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嘉善县检察院公益诉讼线索称西塘镇下甸庙集镇费家浜一处场地内长期存在私自加柴油的情况,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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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嘉善某锐运输有限公司在西塘镇下甸庙社区一停车场内设置有一处加油站。嘉善某锐运输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多次将购买来的0号柴油分批储存在该储罐内,通过加油机给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加油。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亲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3年2月1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亲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液氮、氩气紧急泄放阀、安全阀等出口未高处排放等问题,且该单位于2020年1月8日编制完成的安全现状评价已过期,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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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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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提醒: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市民朋友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可拨打举报电话:0573-12345或84122999。


接下来,嘉善县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继续紧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一律从严处罚,拒不整改者,一律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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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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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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