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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提存公证、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遗嘱公证...热点公证案例解读来袭!

 山空云静 2023-06-15 发布于河北

01

老人去世没房产证 能办继承公证吗?

5月30日,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走进《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节目直播间,回应群众诉求,答疑解惑。节目中,江阴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农村拆迁安置房办理继承公证的有关事项。6月1日,张亦军副厅长赶往江阴市,对当事人诉求进行现场督办。

// 拆迁房可以办理“合同权益公证”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大伯2022年底过世,留下了部分存款,还有一套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近13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房产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此前,老人的5位法定继承人来到江阴市公证处办理过银行存款继承公证。当时,咨询这套房产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不动产证,无法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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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公证员沟通

6月1日,当事人张先生携带相关材料再次来到江阴市公证处,公证员在仔细询问下得知,过世老人与璜土镇政府签订的《双作价产权互换协议书》中明确,拆迁安置房可以依法继承,公证处可依据协议书为房屋继承人办理合同权益继承公证。

“当时当事人表述的是乡下的老房子,没有房产证,能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当时公证人员没有进一步询问,比如说房子有没有涉及拆迁,当事人手上有没有拆迁协议?” 江阴市公证处公证员承昱延说,“通过今天我们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并且查看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况可以办理合同权益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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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有的《双作价产权互换协议书》

// 最快当天拿公证书 反映群众表示满意

公证人员得知,过世老人生前未婚、无子女,法定继承人是其5个兄弟姐妹。

此前,法定继承人已经共同前来办理过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再来办理房产等其他财产继承公证时,部分材料无需提供,最快当天拿到公证书。

“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还有证明继承关系的亲属证明,都不需要重复提供了,现在唯一发生改变的就是遗产标的物从存款变成了合同权益,需要额外提供的就是比如说拆迁协议或作价协议,当时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共同来办理就可以。”承昱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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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到位,解释很清楚。我们回去之后家里面协商一下,下次来办理。”对于这样的答复,当事人张先生表示很满意。

// 省司法厅:将持续提升公证服务可及性、便捷度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群众对继承公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全省公证机构年办理继承公证约10万件,占办证总量10%以上。今年1到5月,已办理继承公证5.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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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右一)

“我们的工作还有进一步提升服务的空间,考虑把我们的服务向公证程序之外再进一步。”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说,下一步,全省公证机构和人员将从优化接待服务、精简证明材料、推行代查代办、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升公证可及性、便捷度。(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02

“提存公证”与“司法建议”合璧,襄阳法院创新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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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等款项的分配、监管使用问题产生的家庭矛盾、诉讼纠纷屡见不鲜。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首次引入“提存公证”机制,并向当地妇联和基层组织发出司法建议,创新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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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引入“提存公证”化解矛盾纠纷

2021年1月25日,年仅50岁的司机陈祖军(籍贯湖北南漳)在福建福清市驾驶公交车时突发心梗去世,用人单位赔偿陈祖军近亲属120余万元。因家庭成员众多且关系复杂,亲属在遗产继承与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上引发争议,诉至法院。

在二审中,主审法官王佼莉发现,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陈朵儿(化名)分得的大额赔偿款项如何监管使用的问题上。因陈朵儿的法定监护人是其43岁的母亲周小蕙(化名),陈家亲属对有过两段婚史的周小蕙未来能否将赔偿款真正用在陈朵儿身上存在较大的质疑和担忧。

为打消陈家人的顾虑,实质性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合议庭通过反复调研和讨论,决定在本案中联合公证机构,创新引入“提存公证”机制,建议各方当事人签订提存公证协议书,将陈朵儿在本案中应分得的赔偿款项全部交于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提存,完善监护人监督制度和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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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建议一经提出,便得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4月26日上午,《赔偿金提存协议》在襄阳公证处的主持下顺利签订。协议约定在陈朵儿18周岁前,由法定监护人周小蕙按年向公证机构申请支取(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如遇重大教育、就医等需要大额资金的事项,累计一定金额(5000元)以上,由周小蕙与陈家家属代表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支取申请。陈朵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在公证机构领取赔偿款余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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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周小蕙将陈朵儿在本案中应得赔偿款项在襄阳公证处办理了提存。通过签订提存公证协议,实质性化解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签收二审判决书后均无异议并表示认可。

2

协同联动

让司法建议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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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提存公证”机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顺利进行,并有效应对可能存在的大额资金必要性支出争议,合议庭另向南漳县妇联、陈朵儿所在基层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由两个部门对支取大额资金必要性进行共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家事调查材料,以供周小蕙及陈家亲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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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司法建议均得到了妇联和基层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回应,两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家事调查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对陈朵儿进行定期慰问走访、提供心理辅导和对周小蕙开展就业指导等一系列帮扶计划,以具体举措协助法院共同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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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机制可有效化解因抚恤金、赔偿款等问题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对于推进基层治理,止纠纷于未发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将充分利用好该机制,让其在基层矛盾化解、诉源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南漳县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桂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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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理念,探索建立“法院+妇联+基层组织+提存公证”的监护人监督机制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并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职责,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预防纠纷的法律意见及建议,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和源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3

未雨绸缪 妥善应对 | 用公证保护合法权益 让老年人无后顾之忧

案例回顾

王先生年近七旬,与李女士再婚近二十年。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他们各自有一名子女。近日,王先生身体欠佳,他想把自己一生积攒下来的家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担心给家庭添乱,思来想去,他来到广州公证处,说明了自己心愿后,公证员向他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的相关内容。王先生听后表示,要用公证合理安排自己的财产。 

几天后,王先生和李女士一起来到公证处。根据两位老人的意愿,公证员为他们办理财产约定协议、遗嘱公证。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王先生、李女士均表示同意二人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遗嘱中,王先生阐明自己的住房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同时李女士享有居住权直到她去世为止。

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坚持依法办证,以理服人,消除两位老人的顾虑,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公证员说

再婚老年人之间最突出的矛盾就是财产问题,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必要的规划,以解决子女的心头忧虑,这样会大大降低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的现象,也会切实防患于未然,避免老人百年之后引发子女与再婚配偶的诉讼。

通过财产约定协议、遗嘱等公证,让老年人和各自的子女都吃上定心丸,也能促进子女间的友好相处,为解决日后夫妻、子女之间的矛盾提供重要、合法的依据,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协议涉及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4.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文本;

5.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属凭证;

4.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

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来源: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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