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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实施监管公证

 半刀博客 2016-05-20



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专题


目录

1.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召开(来源: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2.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圆满召开(来源:minzhuyufazhizazhi微信公号)

3.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人民大学举办(来源:中国律师网)

4.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聚焦家事审判改革,专家建议—— 建立家事案件弹性审限制度(来源:中国妇女报20160520)

5.子女抚养费可实施监管公证(来源:中国妇女报20160520)

6.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召开 公证行业积极参与交流研讨(来源: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7.周志扬主任在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8.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召开 专家建议—— 离婚审理儿童利益应最大化(来源:法制晚报20160518)




子女抚养费可实施监管公证


来源:
时间:2016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朱若晴,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

原文链接:http://paper./content/2016-05/20/027866.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1

  “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 朱若晴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子女抚养费问题往往是父母双方矛盾甚至触发诉讼的焦点所在。针对这个问题,“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能起到保护子女权益、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


  现实案例的启示


  2014年11月,笔者接到某律所一位律师的咨询电话,称有一个当事人王某,她的外孙女小佳妮今年两岁,小佳妮的母亲方某刚刚去世,而其父亲则因一些法定原因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且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她,所以小佳妮目前由外婆抚养。但王某年事已高,仅凭自己的退休工资根本无力负担小佳妮今后生活、教育所需的大笔费用。好在小佳妮母亲方某生前就职的公司及员工奉献爱心募集了一笔捐款,而公司负责人觉得捐款金额巨大,无力自行监管,又不放心将这几十万元的捐款一次性交给王某,所以他们希望委托律所来监管这笔资金。但律所考虑到自己的单位性质,同样无法保证在未来十几年时间里能一直以现在的组织架构存续。无奈之下,律师便来咨询公证处,是否有类似资金监管的业务。


  当时,捐款公司提出的方案是:每月向王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抚养小佳妮,直到该笔捐款给付完毕。事情虽简单,但要完美办理这个案子似乎又不那么简单,所以经过公证处与律师、公司代表的数次商议,最终决定用一套组合方案来办理这个案件:


  第一,考虑到小佳妮为未成年人,决定由王某作为该笔捐款的受赠人,捐款公司与受赠人签署一份《捐赠协议》,该协议由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


  第二,公证处与捐款公司签署一份《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该协议由捐款公司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上述《捐赠协议》的公证案卷内存档一份。


  第三,考虑到王某年事已高,经沟通,她在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如自己去世,则该笔捐款全部遗赠给自己的外孙女小佳妮。


  当然,现实生活中像小佳妮这样不幸的孩子毕竟只是少数,但这并不代表“资金监管公证”无用武之地。由这个案例,笔者想到的是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得到保障。


  现行制度及不足


  我国目前立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基础,同时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国子女抚养费给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对给付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难


  我国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依靠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来履行,这种方式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感、责任感的给付方而言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2.对代管抚养费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监管


  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很难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干预。


  随着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无论是基层法官还是家事婚姻法专家,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有效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似乎都没能找到一个有相应监管职能的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


  公证机构可将财产保管和提存业务创新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本就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当然,“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实践中,公证机构针对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规定的两种抚养费支付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办理方式。


  第一,对于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或者离子女年满18周岁年限不长的离婚夫妻,可建议给付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父母亲和公证机构签署《抚养费监管协议》,将全部抚养费监管在公证机构内,然后由公证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分批向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第二,对于经济条件一般或者孩子尚年幼的离婚夫妻,为了避免纠纷,抚养费的给付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抚养费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每次支付若干年的费用,期满后,根据所在地区上一周期CPI指数作相应调整后继续支付。


  那么第二种给付方式和现在大部分离婚协议规定的定期给付的方式有何区别呢?如果给付方不按时支付第二期的费用,岂不是又会产生纠纷和诉讼?其实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中已有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而根据《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了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不妨在协议内加入担保条款,然后再通过公证所特有的,可以对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优势,来确保一旦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时,可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局)来执行。这样一来,就能解决抚养方所担忧的诉讼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当然,此类协议适用物保还是人保,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及各人的经济情况来确定。


  另外,当出现父母双亡,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时,在父母的遗产转化为他们的抚养费之后,这笔资金更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加以监管,此时公证监管的形式无疑也是适用的。


  但一直以来,公证机构鲜有涉及子女抚养费的监管公证。原因是没有相关的立法来确认公证机构的这项职能,老百姓无从了解,也就不会主动来申请办理这类公证。因此需要抚养费监管公证得到法律的确认,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证机构在这个领域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保障子女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系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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