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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博NWB 2023-06-15 发布于四川

最高法: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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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不动产纠纷

【案例索引】

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9号】

【原告诉称】

2017725日兴元公司与第五工程公司签订《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环城南路工程(生活区段)第一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五工程公司将承揽修建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南路(生活区段)第一合同段路面工程分包给兴元公司施工,分包方式为单价分包。兴元公司施工完成后,经结算劳务费共计4216679元。第五工程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兴元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向兴元公司支付劳务费42166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受理法院认为】

兴元公司与第五工程公司于2017725日签订了案涉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属劳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在甲方(第五工程公司)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五工程公司要求将此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

【云南省高院认为】

本案兴元公司与第五工程公司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第五工程公司承揽修建的案涉工程的第一合同段路面工程分包给兴元公司施工,双方因施工劳务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为建设工程施工而订立,所涉劳务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吉木萨尔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即第五工程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故吉木萨尔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从本案起诉情况看,兴元公司主张与第五工程公司存在着劳务合同争议,请求法院判令第五工程公司支付已结算的劳务费。尽管案涉劳务合同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兴元公司依据案涉劳务分包合同,起诉请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看,兴元公司以固定单价方式分包案涉工程并以包清工形式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已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可见,本案纠纷并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须在甲方(第五工程公司)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第五工程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吉木萨尔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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