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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怪现状—开篇 | 税里税外

 笔记财税 2023-06-16 发布于广东

【题注】水哥是我好友,曾是集稽查、税政、征管等多领域经验于一身的实务型专家,在某大型房企任集团CTO又有多年,行业经验十分丰富。最近水哥决定写土增税的系列文章,并授权“税里税外”发表,在此感谢水哥的信任,同时期待水哥的思考能激起读者的共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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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值税清算之怪现状——开篇

/ 水哥

本系列是水哥对土增税清算中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怪现象进行重新思考,揭示背后的逻辑、给出全新解题思路,也希望能引发读者的共鸣,如果能让政策制定者有新的启发,那便是意外之喜了。

既然要给出解题思路,必然有一些新的逻辑,这些逻辑是本系列解剖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也是基于水哥多年税务工作经历和地产经验的沉淀,其中有些甚至是血泪感悟,在这里就作为序言呈现给读者。如果与您的观点不太符合,那么您是对的,争吵没有意义,大家认知不同而已。

一、死抠字眼还是尊重政策:违背政策本意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比政策文字意思更为重要的是政策的本意、精神、立法意图。任何政策都需要以文字为载体,但文字的表述总会有不同的理解。正确理解、执行政策,更应该从政策本意的高度去把握、理解、执行政策,而不是死抠字眼、片面强调合法性、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可使一人漏网的为国征税精神,宁可多征税款,让纳税人蒙受巨额损失,也不能有少征税款的嫌疑,本质上是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中内容要件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因此,在政策执行中,即使每一个字眼都合法,但是根本上背离了政策的本意和精神,都是不合法的。但是现实中大量遇到的,都是表面合法,实质却严重背离政策本意的行为,这些行为道貌岸然、振振有词,甚至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让纳税人瞬间怀疑人生,然后肃然起敬,思前想后,复议不能赢,诉讼不能移,唯有乖乖缴税。

有人说,政策的本意、精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法操作啊。这话还真没错。确实很多时候很难分辨政策执行到底是死抠字眼还是政策本意。但是好在有一种辩证法叫做归谬法,如果有一种政策执行每一个字都是对的,但是出现了非常荒谬的结果,那么大概率就是违背了政策的本意。

具体案例嘛,这里暂且不表,本系列中会有多处涉及。

二、任意左右还是合理确定:税收政策应遵循确定性原则

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但是对于税收而言,橘生哪里都是橘,这就是税收确定性原则。

税收确定原则是指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

对于土增税的政策,全国各地差异之大,大家都已经是习以为常了,这个肯定不是水哥要吐槽的点。

水哥以为,税收确定性是同样的经济行为有同样的税收待遇。车位无论在上海还是在天津,对于开发商来说都是一样投入,不管是土地出让金上,还是在建设成本上,还是在定价机制上,都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就因为车位生在上海有产权、生在天津就没产权,就变成了一个分摊土地成本,一个不分摊土地成本。这就违反了税收确定性原则。

水哥以为,税收确定性是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没有改变,税收待遇就不应该改变。如果原本没有产权的车位突然被认定为有产权,土增清算的时候从不分摊土地成本变成了要分摊土地成本,就违反了税收确定性原则。

水哥以为,税收确定性是应该任何时候对税款的计算都是一致的。如果土地增值税昨天清算和今天清算、明天清算有着天翻地覆的差异,就违反了税收确定性原则。

各位读者都知道,水哥在痴人说梦。是不是违反税收确定性原则,根本没人care。但是,如果政策制定者能从税收原则高度考虑问题,很多复杂问题就会简单化,就不会一叶障目、就不会被纷繁复杂的外界因素所干扰,税收政策也就会简单而合理。

三、财行性质还是所得性质:土增税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规则

土增税到底应归属于那一类税种?这是大家都很困惑的事。以水哥从业多年的经验来看,土增税本质上是所得税,是项目(或某分期)全周期(不分年)的所得税。

首先,我们从土增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是对房地产转让的超额利润征税,对利润征税是所得税的典型特征。再从征税对象来看,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税,这个增值额就是所得额的性质。再从土增税的征税逻辑来看,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得到增值额,再乘以税率,这和所得税的计算逻辑是一样一样的啊!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这和所得税简直就是一个娘胎出来的。再看土增清算中多项目、多业态类型共同成本的分摊逻辑也并无二致。要说差异,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土增税是按照项目(分期)计算,但这个重要吗?其他诸如加计扣除、扣除限额、税率上的差异,都只是细节上的差异,不构成本质的差异。

为什么土地增值税不是增值税?这二者的差异还是很大的。首先,增值税的基本逻辑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是税和税的抵扣,而不是收入和成本的抵扣。其次,进、销项涉及多个不同税率,完全割断了收入减去成本等于所得的基本逻辑。最后,本质上增值税是钱换票、票换钱的游戏,每个环节的所谓增值只是表象,实际上增值税税负随之转移直到消费者,这与土地增值税也完全不同。

既然我们发现了土增税和所得税的基本逻辑一致,而所得税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逻辑上进行调整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历史更加悠久,同样结合了国际先进经验,相对于土增税来说,是一个更加科学、严密的体系。那么当土增税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借鉴所得税或者会计核算的做法呢?

也有人坚定地认为,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特殊的税种,不同于所得税,所以不能参考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做法。我觉得也可以,只要你能对土增税的顽疾拿出能让大家信服的解决方案。如果说既拿不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又固执地坚持差异化、拒绝借鉴好的做法,那恐怕很难能获得大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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