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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社区矫正法》简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公安职责

 见喜图书馆 2023-06-16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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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总第四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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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于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期修订了《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也同步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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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9


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在北京、天津、上海等6省市开展试点,2005年又新增了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试点地区,2009年起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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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定化。

2012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社区矫正写入刑事诉讼法,同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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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是在充分吸收试点试行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与刑事法律相衔接的实施性法律。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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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共九章63条,包括: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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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总则部分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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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机构人员和职责

各级司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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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决定和接收

依法做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十日内自行或者被移送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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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规定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此外,还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对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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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细化了教育帮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教育帮扶矫正对象的规定均有涉及。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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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明确了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并规定了具体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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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明确了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年满十六周岁、有就业意愿的,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义务。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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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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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分别作为批准机关和协助执行、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职责。


(一)作为批准机关,履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收监执行建议做出决定等职责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确定执行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自批准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批准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批准后,看守所自收到批准社区矫正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二是对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收监执行建议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符合收监条件,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的,公安机关收到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立即送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作为协助机关,履行配合完成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处罚等职责

1、完成法院决定的交付执行以及撤销的收监执行

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法院对矫正对象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对被逮捕的矫正对象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法院对被逮捕的矫正对象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2、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查找,公安机关等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禁止令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社区矫正法重申规定,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六十条已有衔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4、接收法律文书

一是接收决定机关决定书。决定机关应将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公安机关;决定机关应在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是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书、通知书。因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变更执行地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或者矫正期满、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是接收法院裁定书。法院应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法院应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四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矫正对象依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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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总队六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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