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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程序中无须再行申请

 隐遁B 2023-06-1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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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程序中无须再行申请

解答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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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先予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有一种观点认为,先予执行的裁定随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作出而消失,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先予执行时,可以由当事人另行申请,由二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先予执行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是指裁定本身的法律效力。该裁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够持续,还要看生效判决对于先予执行裁定的态度或者法院是否作出变更或撤销该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生效判决对于先予执行裁定予以支持,该先予执行裁定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先予执行;如果生效判决对于先予执行裁定予以否定,该先予执行裁定实际上的作用更类似于一种诉讼保全。那么,先予执行裁定由一审裁判还是二审裁判来最终确定,需要观察是哪一个裁判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该一审法院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不对先予执行裁定作出评断。对先予执行裁定作出评断的是生效的二审判决。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先予执行裁定继续有效,无须再行裁定先予执行。如果在二审程序中,二审判决支持该先予执行裁定的,该先予执行的裁定就有了预决的意义,裁定先予执行并且已经执行的款项或者特定物,应当在案件判决时记载明确,并且在被告应给付的总数额中扣除或者返还。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75-1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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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转载注明本公众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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